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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轮奸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2015-11-20|人阅读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20日

摘要:轮奸案一般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予以处罚。牛XX因涉嫌强奸罪,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其家属的委托,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从事发时间、地点、环境、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及前后被害人的态度、报案情况综合判断,被告人牛xx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犯意提起者是谢xx,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推到里间,将被害人的裤子脱掉的也是谢xx,牛xx起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有别于本案的主犯。被告人牛xx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曾告诉被告人牛xx自己十六岁,并且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自报年龄也是十六岁,尽管经相关部门鉴定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在量刑上应与其他性侵幼女案相区别。被告人牛xx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x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牛xx家属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牛XX有期徒刑四年,有别于本案的主犯。

附: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5)祥少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男,1 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开封市祥符区xx乡xx村x组xx号。无前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 014年12月29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谢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 谢xx之父。

法定代理人刘xx,女,1 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谢xx之母。

辩护人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

农民,现住开封市祥符区xx乡x村x组。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 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牛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

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牛xx之父。

法定代理人高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牛xx之母。

辩护人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未检刑诉[2015] 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牛xx犯强奸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不公开(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开庭审理了本案。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x、韩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及其法定代理人谢xx、刘xx,辩护人xx,被告人牛xx及其法定代理人牛xx、高xx,辩护人郭永军、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谢xx、牛xx在xx乡xx村xx家与朱xx、王某(生于20xx年xx月xx日)等人打牌时了解到王某比较开放的情况,遂产生和其发生性关系的念头。被告人牛xx和谢xx强行把王某拉进北屋套间内,不顾王某反抗,二人先后对其实施了奸淫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xx、牛xx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幼女,应以强奸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xx、牛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xx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谢xx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xx的辩护人xx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谢xx构成强奸罪不持异议,但谢xx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谢xx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害人王某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王某事发当日主动通过QQ与牛xx联系,下午又通过朋友朱xx给牛xx打电话相约一起玩耍,被告人对王某是幼女并不明知。当被告人摸王某的乳房欲与之发生性关系时,王某表示今天不行,因为来例假了,不排除其本意是不来例假时是可以的。另外被告人与王某发生关系时,仅一门之隔的外间就有一群人在打扑克,王某可以呼救却未呼救。3、事发后被告人谢xx家属主动赔偿给被害人两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谢xx一贯表现好,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并能真心悔罪。综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牛xx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牛xx的辩护人郭永军认为:1、从事发时间、地点、环境、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及前后被害人的态度、报案情况综合判断,被告人牛xx的社会危害性较小。2、本案犯意提起者是谢xx,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推到里间,将被害人的裤子脱掉的也是谢xx,牛xx起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牛xx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害人曾告诉被告人牛xx自己十六岁,并且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自报年龄也是十六岁,尽管经相关部门鉴定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在量刑上应与其他性侵幼女案相区别。5、被告人牛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6、被告人牛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7、被告人牛x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8、被告人牛xx家属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牛xx的辩护人xx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牛xx性侵时得知被害人来月经而未插入,属犯罪中止。

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谢xx、牛xx的社会调查报告。

经审理查明,2014年1 2月28日下午,被害人王某在和朋友朱xx、男朋友朱xx一起玩时,听朱xx说她同学牛xx长的很帅,便向朱xx要了牛xx的QQ号并申请加为好友,自称叫“xx”和牛xx聊天,并约好一起出来玩。王某的男朋友见状生气离开。当天下午五、六点钟左右,王某、朱xx和谢xx、牛xx等碰面,并一起去牛xx的朋友xx家玩耍。在去的途中,牛xx有抱着王某的行为,朱xx也在旁边把王某往牛xx身上推。到了xx家,谢xx和牛xx分别向朱xx询问“这个xx晚上不让走她同意不同意”和“她这个人怎么样”,在从朱xx口中得知“这个小妮可开放,应该没啥事”的信息后,遂产生和王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被告人牛xx和谢xx强行把王某拉进北屋套间内,不顾被害人反抗,二人先后对其实施了奸淫行为。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有抓获证明、学籍表、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明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xx证明:2 014年1 2月28日当天下午两点,其和xx(被害人王某)在网吧玩时,xx主动要了牛xx的QQ号并进行聊天,并让其给牛xx打电话。在xx家,谢xx和牛xx曾问其“这个xx晚上不让她走她同意不同意?”、“她这个人怎么样?”,由于其感觉xx有点疯,也可开放,和她男朋友关系也不好,在明知谢xx和牛xx想和xx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告知二人“这个小妮可疯,也可开放,应该没啥事”,在谢xx和牛xx将xx拉到里屋后,其就离开了。

(2)证人xx证明:2014年12月28日晚上六点多钟,谢xx、牛xx、朱xx、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小妮(被害人王某)去他家玩,到家后牛xx和那个他不认识的小妮直接上北屋了,这时朱xx说回家有事让他去送,那个小妮一看朱xx走也要走,刚出屋门被谢xx拉住了。等回来后,看到谢xx从北屋套间里出来了,并对他说“给我找点水,那个小妮大姨妈来了.我弄一手血让我洗洗手”,他问屋里还有几个人,谢xx说“牛xx给里了,给那正擦着了”。牛xx出来后也说“我手上也弄一手血,那个小妮大姨妈来了,我就插里一点没有敢往里插怕给她弄怀孕”。

(3)证人刘xx证明被告人谢xx的年龄情况:19xx年x月初,刘xx当时在乡卫生所上班,同村的谢xx找到他,说家里媳妇快生了,让其帮忙接生,大概3、4月份,刘xx在谢xx家帮忙接生了一个男婴,这个孩子就是谢xx。

(4)证人权xx证明被告人谢xx的年龄情况:其和谢xx家是邻居,谢xx的儿子谢xx和其女儿刘xx都是19xx年出生的,其女儿是六月份,谢xx是三月份。

3、被害人王某陈述:2014年12月28日晚上其和朱xx、谢xx、牛xx在牛xx的朋友家中玩时,被谢xx、牛xx强行奸淫的经过。

4、被告人谢xx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被告人牛xx的供述与辩解:谢xx去把灯关住,其就把xx(被害人王某)的袄拽下来了,谢xx和xx发生关系时,其用右胳膊拐着xx的脖子让x给其口交被xx咬到右手腕上部,在谢xx和xx发生完性关系后,其把裤子脱掉趴在xx身上,用阴茎擦xx大腿上,没有插入阴道。

6、鉴定意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证明了被

告人谢xx的骨龄为17.3岁(2 015年3月9日),被害人王某的骨

龄为13.3岁(2 01 5年6月1日);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明了现场情况;

8、视听资料:讯问二被告人时的录音录像光盘三张,证明了讯问时候的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本案被告人谢xx初中肄业后,学过做衣服,干过汽车装饰,没有固定职业,社会交往亦不复杂,由于文化程度较低,法制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牛xx自幼上学,初中肄业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法制观念淡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牛xx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幼女,应以强奸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xx、牛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性侵对象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牛xx的辩护人提出了牛xx系从犯且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查明被告人谢xx在对王某实施性侵时,被告人牛xx一直抱着王某的头部,并让王某与其口交,牛xx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实施者,所起的不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在谢xx实施完强奸后,其本人也将裤子脱掉趴在了被害人身上,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xx的证言能够证明牛xx和王某有生殖器官的接触,鉴于被害人系幼女,牛xx应属犯罪既遂,不属犯罪中止。因此对于牛xx的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牛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xx的刑期自2 014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 2月28日止,被告人牛xx的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冰

审 判 员 王梅芳

人民陪审员 黄会芹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印章)

二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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