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傅品权律师
傅品权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娄某某涉嫌抢劫一案被不予起诉

刑事辩护2021-06-07|人阅读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97年1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522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桐梓县水坝塘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傅品权,广东亁旭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3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5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雷某某在东莞市南城街道塘贝旧村找厕所,其向一名疑似站街女找厕所,该女子逐带其进入一出租屋内。到达出租屋后,该名女子要向雷某某收取150元,雷某某不从逐与该名女子发生纠纷。雷某某从出租屋离开后,在本市南城区塘贝旧村对出巷子被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及陆某某、陆某某(后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殴打并被抢走身上现金约人民币2030元。陆某某等人把钱拿走后逐逃离现场,雷某某发随即报警。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判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