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保金(又名陈宝金),男,76岁,汉族,包头服务管理职业学校退休干部,住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15#14栋6号。
被告:包头服务管理职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边美玲,系校长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249号
电话:3310100、3340031
请求事项:
1裁定被告为原告报销医药费3986.73元
2裁定被告为原告补发2004年10月1日至今应发而没有调整发放的伤残抚恤金:47820元
3裁定被告按国家规定即时调整并给原告发放今后伤残抚恤金。
事实理由:
原告是1958年参加工作,原为包头市城建枝校干部,1981年12月在为学校去唐山拉大米途中路滑翻车,造成腰椎损伤功能重大障碍、左下肢肌萎缩、关节症。系因公负伤致残。1995年3月14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按国家政策给原告评为二等乙级伤残,并颁发《事业单位残废职工抚恤证》,按照民政部《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民发[2004]198号)属于六级伤残,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各项待遇,包括每年领取伤残抚恤金和全额报销医疗费等。按照国家对伤残抚恤金的调整,2004年7月开始每年伤残抚恤金为660元。
由于机构调整和学校领导人更迭等因素,此后伤残抚恤金调整和医药费报销遇到障碍。至今还有2009年6月前的医药费3533.39元虽经领导签批财务尚未报销。伤残抚恤金的领取标准也没有按国家规定给予正常调整.
原包头市城建枝校与其他几所学校现合并为包头服务管理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现单位应给原告发放伤残抚恤金、报销医疗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解决,2010年9月25日包头市建设委员会下文明确原告的因公负伤的待遇应由现单位即被告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按国家政策给予解决。2011年6月30日原告向包头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7月14日以不属于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作出包人仲字(2011)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特向贵起诉。
原告认为:作为因公负伤的国家工作人员,现76年,已近暮年,却不能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待遇,不能安度晚年,被告的作法严重侵害原告的权益,应依法予以纠正。
为此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裁决,以维护年迈的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青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