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殷振武律师
殷振武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成功的辩护 源于扎实的工作

刑事辩护2012-03-05|人阅读

轰动南京、影响全国的原南京市副市长钟某某玩忽职守、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钟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钟某某不服上述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成功的辩护 源于扎实的工作

南京大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钟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凌大量、倪明、殷振武律师担任钟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多条辩护意见。其中,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20万元港币不能认定为钟某某受贿的数额,劳力士手表价值没有20万元人民币等辩护意见,被法律采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钟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控:被告人钟某某主持南京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项目会审会(以下简称会审会)不顾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的反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决定扩大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辩:(1会审会上职能部门没有反对意见。

在会上,被告人钟某某提出可以同意外商提出要扩大金中富公司经营范围从事期货交易。其他同志并没有反对意见。会议记录中没有反对意见的记载。会议形成(92)1 7号会议纪要,同意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合资公司经营范围调整为“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培训”的请求。

( 2)会审会讨论,同意南京金中富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及有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培训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期货交易属国家禁止投资行业的规定,起诉书指控的依据是《禁止外商投资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辩护人阅卷时,发现上述两份文件上既无发文机关,也无文号,发文时间。辩护人先后到南京市计委、江苏省计委、江苏省经贸委查阅,均未查到。辩护人向某侦查人员咨询文件的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时间,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辩护人系统查阅了国家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查明:1993428日至1994516日,我国允许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及从事国际期货交易的经纪业务1994516日起我国不再允许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及从事国际期货交易的经纪业务。由此可见,19925月,被告人钟某某建议扩大金中富经营范围,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控:被告人钟某某拒不执行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部( 1 9 9 2)外经贸资函字第368号特急函(以下简称特急函),并在199278日指示市外经委:“‘金中富'公司经营范围不作更改,由市政府承担责任"

辩:( 1)特急函是发给外经委的,九二年七月二日外经委收到该特急函,被告人钟某某怎么可能在六月就拒不执行该函。

( 2)起诉书认定钟拒不执行特急函的唯一证据是七月八日曾某某的电话记录,辩护人认为曾某某的电话记录不具有证据效力。

曾某某证实:下午钟某某打电话到我外资处,我接的电话,电话中钟某某要些审批情况的数字,后来又讲到特急函要取消"金中富"期货交易……通完电话后,我觉得这个事比较重大,所以又在文件办理传阅单上写上: 7 8钟市长电话:‘金中富'公司经营范围不作更改,由市政府承担责任”曾某某作为记录人,没有签名,没有记录时间

原外经委主任刘某某证实“外经委办公室给我送来……368号函……我就叫曾某某到我办公室,并要曾打电话给钟,报告特急函的内容,钟在电话中说,‘金中富’经营范围不作更改,由市政府承担责任。我要曾将钟的话记在文件办理传阅单上,并注明日期。”

岳某某证实:“78日,曾某某向我汇报说,‘钟电话通知,金中富经营范围不作更改,由市政府承担责任’我让他记录在案”。

戴某某证实:曾某某处长批转文件给我,由我通知公司,放在我这儿还没来得及通知,快到中午吃饭前,曾处长又通知我说,钟市长来电指示,经营范围不作更改,由市政府承担责任。

曾某某的电话记录及曾某某、戴襟钧、刘某某、岳某某的证言都属间接证据。即使这些间接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彼此之间不能构成一个环环相扣,协调一致的证据锁链,因此这些间接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钟某某拒不执行特急函的证据。

控:起诉书认定南京"金中富"公司诈骗客户钱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亿四千五百六十八万余元。

辩:起诉书已明确认定南京"金中富"公司诈骗客户钱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不是正常的期货交易经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这一损失同钟某某的行为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是钟某某行为导致的必然结果。

综述:钟某某捕前系南京市副市长,分管商业流通、口岸管理和旅游工作,也是外商投资工作的行政领导,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是各职能部门负责的。"金中富"公司是开放办下属的外商投资咨询服务公司与香港安家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资创办的,"金中富"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开放办,开放办对"金中富"公司负有直接的管理、监督职能。钟某某不负有直接管理、监督"金中富"的职责。

经过前述的调查显示钟某某也没有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还要求玩忽职守的行为与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谓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指玩忽职守的行为必然地、合乎规律地引起或者产生重大损失结果,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客观规律的联系。起诉书明确认定:南京"金中言"公司诈骗客户钱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亿多元,这一表述正充分说明南京"金中富"公司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与直接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钟某某的行为不是必然地、合乎规律地引起或者产生经济损失,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之间不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关于受贿罪

()、关于起诉书指控钟某某收受"劳力士"手表的犯罪事实的问题

起诉书认定钟某某收受“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0万元,依据是南京市自下区价格事务所和江苏省价格事务所的鉴定报告。

鉴于白下区价格事务所和江苏省价格事务所的鉴定报告对该表是否真品及估价依据未予说明,辩护人对鉴定人金某进行了专访。辩护人阅卷后,还依法向瑞士"劳力士"手表的生产厂家索要了“劳力士”手表的说明书,查明鉴定书中的手表型号在生产厂家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辩护人考虑到"劳力士"手表有真伪、原装、组装之别,且价格差异极大,南京地区又未销售过。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评估劳力士'手表的申请”。

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价格事务所鉴别"满天星"劳力士手表真伪并估价,上海市价格事务所鉴定结论是:该表为非劳力士公司原装表,按3.3万元估价

这以后江苏省人民检院又委托北京华联价格事务所评估劳力士手表的价值华联价格事务所,【华鉴字( 1 99 6) 4号】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中确认劳力士表价值港币为14万元整为此,辩护人拜访了华联价格事务所评估部李某某、吕某某。

辩护人认为华联价格事务所的估价结论是不准确的第一,估价方法不统一;第二,估价缺乏依据;第三,估价缺乏客观、公性。但判决认定了华联价格事务所的鉴定结论。

(二)二十万元港币不能认定为钟某某受贿的数额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收受金中富公司合资外方安家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永洪委托金中富公司副总经理邓子浩送给的二十万元港币存单,并将二十万港币认定为钟某某受贿的数额。

1、钟某某没有收受二十万元港币贿赂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按香港银行的规定,存单上的存款人就是存款的所有人。持单人对存单上的存款,并不一定拥有占有权、所有权。只有持单人同存单上的存款人属同一人时,持单人对存单上的存款才享有占有权、所有权,存单上的存款人即使不持有存单,也不丧失对存单上存款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起诉书认定的20万元港币存单的存款人是邓子浩,邓子浩是20万元港币唯一的、合法的所有人,钟某某持有存单,但他不是20万元港币的所有者,对20万元港币不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权利。由此可见,邓子浩将存单交给钟某某,存单上存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20万元港币的所有者仍然是邓子浩,邓子浩仍然有效地占有20万港币。

2、钟某某没有收受20万元港币的故意。钟裕 辉数次拒绝贿赂的行为,证明他没有收受20万元港币的故意。

由此可见,钟某某在主观方面没有收受20万元港币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没有收受20万元港币贿赂的行为。邓子浩将存单交给钟某某,存款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20万元港币的所有者仍是邓子浩,而不是钟某某。因此,辩护人认为:20万元港币不能认定为钟某某受贿。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通过本案,我们深深体会到成功的辩护源于扎实的工作。在本案中,我们花了整整5天的时间才阅完所有卷宗材料,阅卷笔录多达一百多页,十几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钟某某,依法向17位证人调查取证,走访了11家单位,向国外索取了3份劳力士手表资料和一份香港银行存取款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两份重新鉴定、评估劳力士手表及收集、调取有关证据的申请,反复推敲辩护词,几易其稿。最终,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出色地履行了律师的职责。

南京大量律师事务所 凌大量 倪明 殷振武

注:上文原刊登在2008628日《中国律师报》第二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