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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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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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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经典案例

债权债务2012-08-25|人阅读

欠款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赵某是生产和销售鞋的个体工商户,刘某是批发和零售鞋的个体工商户。双方有生意往来,201236日刘某向赵某出具欠条称:刘某欠赵某鞋款11.5万元,并答应41日前还清。赵某于201259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鞋款。

被告刘某辩称:1、在结算货款的时候,赵某说是11.5万元,我就写了11.5万元,后来对账的时候是9.5万,并提交了4张订货单。

2、鞋存在质量问题,都没有卖出去,现在都在库房堆着,要求退货。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也没有提起反诉。

靳萍律师反驳被告观点:

一、针对数额不对1、提交的订货单不能证明提交的是全部订货单,我们之间的订货单至少有20张。(法官让我方提交还有订货的证据,我方反驳这个证据是对方来反驳我方的作为直接证据的欠条,举证责任应在被告。法官让被告提供证据,被告未能提供证据)。2、在写欠条时,作为正常人都是对数额很谨慎的,说原告说多少就写了多少,不符合常理。

二、针对质量问题:1、这是对201110月份前鞋款的结算,被告从未向原告提起过质量问题,说明被告对原告鞋的质量是认可的。2、即使有质量问题,被告一直未曾向原告提起,视为默认质量合格,且已过合理期限。3、即使没有过合理期限,基于欠条是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又没有提起反诉,关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是本案受理范围。

综述,欠条即已证明双方对以往的经济往来,包括数量、质量、价款等进行认可并劲儿结算形成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前的交易情况不需要重新查证,双方业已认可。只要欠条不是在胁迫、欺诈的情况下形成,交易合法,被告就应当承担支付欠款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诚信经营保驾护航。山东是孔孟之乡,作为外省的原告基于对于法律的信任,对贵院的信任,特起诉到贵院,相信贵院会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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