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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诉讼时效经典案例

债权债务2012-09-24|人阅读

借款诉讼时效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蒋某分四次于1998年、1999年向胡某借款,并出具借据。

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胡某提交四分借条,一份20118月份初的视频资料,一份20118月底的录音资料。

蒋某提交了2007年的胡某出具的两份收条。

靳萍律师接受蒋某的二审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蒋衍州、王灿霞的委托,现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阅卷、参与庭审现对该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多次向蒋衍州主张权利”缺乏证据支持,是错误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多次向蒋衍州主张权利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是错误的事实。事实是借款到期后,上诉人已经归还借款,但被上诉人称借条已丢,所以就给上诉人打的收条(在今天的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承认上诉人给钱的时候,他没有将借条还给被上诉人,在庭审笔录第4页,此证明了上诉人所说的是事实。),自此被上诉人再也没有找过上诉人。直到2007年被上诉人又来找上诉人炒股才再相见。因为当时打的收条上诉人丢了,所以才在2007年被上诉人又找上诉人代为炒股时就让其补了两张条子。直到20118月之前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向上诉人主张过任何权利。被上诉人的女婿是在收拾家的时候偶然发现的几张借条,所以才会时隔十年突然找上诉人。在录音那天是上诉人第一次来要,之前的8月份的几次一直是被上诉人的女婿再要,而且在录音中被上诉人的女婿一直不让被上诉人说话,从这些情况法官可以探究本案的本质原因。其次,如果一直再要上诉人一直不还钱的话,被上诉人现在才起诉不符合常理。不会等到现在。还有,被上诉人女婿自20118月起多次和社会青年一起来找蒋衍州,对一个老人已经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所以8月底上诉人的儿子为了老人这事才从上海特意赶回来。如果被上诉人催要的事一直存在蒋衍州的儿子就不会这么惊讶,不会特意从上海赶回来。

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借款到期日的两年诉讼时效内要过钱。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多次向蒋衍州主张权利”缺乏证据支持,是错误的事实。

二、一审法院认定“蒋衍州于2007年份两次向被上诉人支付32000元,已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共提交四张借条,1998420日出具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是2001420日至2003420日;1998910日出具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是1999910日至2001910日;19981023日出具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是20011023日至20031023日;199938日出具借条的诉讼时效是200238日至200438日。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就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了。因被上诉人没有在诉讼时效期内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被上诉人的债权就有法定债权变成自然债权。虽然债权存在但原告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权债人丧失了公力救济之权利。

2007411200759日原告给被告的收条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行为,该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也不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没有形成新的债权,是对原债务的履行。

2007411200759日原告给被告的收条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行为,该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退一步讲,即使发生中断,应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那么诉讼时效是2007510日至2009510日,在此期间被上诉人从未主张过,也没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主张过。而原告再次主张的时间是2011年,又过了诉讼时效。

综上所诉,被上诉人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上诉人还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而且在一审中上诉人始终以诉讼时效抗辩,恳请贵院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差点要了上诉人的命,王灿霞当场晕过去。蒋衍州拿起了刀要拼命,差点酿起一起恶性事件。望贵院正确拿起国家赋予的法律之笔做出不违背法律的正确判决。

二、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代理人在此案中一次次歪曲事实。

1、说一次都没有还过,但在铁的事实面前终于承认。上诉人太轻信借条丢了的事实,谁知到最后却这样对待上诉人。

2、提交的视频资料是在威胁情况下拍摄的,被上诉人还作为证据提交,而其整理的文字资料与原件不一致。

3、录音资料里被上诉人的女婿一直不让被上诉人讲话,他的代理没被授权,上诉人的儿子也没被授权,被上诉人女婿和上诉人的儿子的话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产生效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整理的文字资料还对原录音资料进行篡改。

4、因为是在被上诉人及女婿在自己有备录音和录像的情况下,所以故意歪曲事实,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

5、在此情况下的录音和视频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如果法院有自己的考虑,恳请法官仔细听视频资料和录音,该内容中上诉人始终没有同意还钱只是让走法律程序。上诉人的儿子也没有说过同意还钱,只是把这事想实事求是的说清楚。现在已经不是父债子还的年代。即使有儿子的承诺也不能认定是父亲的承诺。在录音中蒋衍州始终给儿子说你处理不了这事,意思让儿子别管。

三、被上诉提供的视频资料是在上诉人被威胁的情况下的视频资料。

1、上诉人将近70岁,自己独自在家,被三个30岁左右的小伙子硬闯进家要帐

2、在上诉人说不好办时(即不还钱时),被上诉人的女婿带的一个人说:“如果不好办,你找得到,你儿子我也找的到,所以咱就先往好处办”当上诉人要找片药吃的时候,被上诉人的女婿带的一个人又说:“你不用找,我见人见的多了,”当上诉人又说我不是吓唬你,让我找片吃,此人又说:“哎呦,你也吓唬不着我啊。。。”到最后被上诉人女婿走到门外时的伴随着笑声的对话是--被上诉人的女婿带的一个人“在里面你都录下来了?笑啥笑,这还不到时候。。。。。。。。。。。。”女婿:“都录了。。。”

3、随后蒋衍州的报警记录说明了当时蒋衍州受到了很大的惊吓。

综上,请求贵院撤销原审对上诉人太具有杀伤力的判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竟判决归还十几年的本金利息,是淄博乃至全国的第一例判决,太违背法律精神,请求贵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正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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