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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平律师
周忠平律师
云南-曲靖
主任律师

◆ 叶某、陈某与刘某某、王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损害赔偿2019-04-11|人阅读

案件经过:2012年2月10日,王某某驾驶云DExxxx号车载王某、叶某由某某城市驶往某某城市,同时18时22份许,行驶至某某高速公路K2154路段,因车辆无油熄火停于道路左侧车道内,停车后该车未开启危险警示灯,未设置警告标志,王某下车查看车辆。同日18时28分许,杨某某驾驶云DXXXXX号车行至此处,见状将车辆停于右侧车道内询问车辆施救事宜,王某在未观察来车情况由左侧车道横穿公路至右侧车道,此时黄某某驾驶云DNxxxx号车(载冯某某)、郝某某驾驶云DPxxxx号车(载普某某、潘某、蒋某某等人)、田某驾驶云APxxxx号车顺序驶来,见状减速避让,依次停于中间车道内,尾随在后的由刘某某驾驶的经检验制动系、行驶系不合格的桂Cxxxxx号车(牵引桂Cxxxx挂号车)以约89Km/h的速度驶来,见此情况后制动不及,所驾车右前部与云APxxxx号车及云DNxxxx号车尾部左侧相撞,左前部与云DExxxx号车尾部相撞后整车骑压于云DEXXXX号车上继续前移,车身左侧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云APxxxx号车被撞后前移,车辆正前部与云DPxxxx号车尾部相撞,云DPxxxx号车被撞后前移,车辆左侧与云DNxxxx号车车身右侧中部相刮撞,造成王某某、叶某当场死亡,黄某某受轻伤,郝某某、蒋某某、潘某、普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五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某某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某某大队云公交巡某某认字[2012]第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某某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云公交巡复字【2012】第9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小结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王某、杨某某共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某、郝某某、田某、叶某等人无责任。2012年5月8日,叶某经过叶某家属的委托,周忠平律师正式进入本案的处理。

小结:本案涉及当事人众多,特别是针对驾驶人和保险公司的责任划分等问题错综复杂,庭审争议非常之大,需要对交通事故非常娴熟的专业人士才能予以理清,同时本案也警告我们,驾驶车辆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车辆是否符合长途驾驶系数,在发生事故以后,一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撤离车上乘客。(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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