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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平律师
周忠平律师
云南-曲靖
主任律师

◆ 张某某、殷某某与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商法2019-04-11|人阅读

2012年10月9日,张某某、殷某某起诉郭某某、王某某,2012年10月22日,郭某某、王某某反诉张某某和殷某某,于是在2013年3月30日,陆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陆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3)曲中民终字第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于2014年7月25日,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陆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张某某、殷某某的诉请,支持反诉人郭某某和王某某的诉请,2014年8月6日,张某某与殷某某找到周忠平律师,经过周忠平律师认真的审核材料以后,认为陆良县人民法院的1128号民事裁定书应当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于是当日正式接受了张某某和殷某某的委托,接受委托后,周忠平律师进一步详细的审查了相关材料,同当事人反复核对证据资料后,完成了第一稿上诉状,后又反复论述核对,一个小小的民间借贷纠纷,五易其稿,最终完成了10340字,长达15页的上诉状,案件移送到曲靖中级人民法院。

小结:案件至人民法院后,周忠平律师经过多伦与主审判官讨论沟通后,终于让主办法官看到了案件的真相,在2014年12月16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曲中民终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依法撤销陆良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张某某、殷某某的判决,并且在2015年1月14日张某某和殷某某在苦等了4个年头后,实际领取了判决书,等来了这份迟到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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