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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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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漫长的劳动争议折射出非和谐用工的危害

劳动工伤2012-03-22|人阅读

一个漫长的劳动争议折射出非和谐用工的危害

最近办理的一个案子对笔者有比较大的触动,案件中当事人的态度,特别是企业方的态度对案件解决的速度和结果有非常大的影响。一个企业要想稳定,必须要按法律规定规范管理和用工,如果不能做到规范化管理,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最起码做到不折腾自己。

A员工在单位成立之初就加入公司,至今已5年有余,担任重要岗位,工作踏实勤恳,但因一件小事与老板闹了点别扭,老板就以严重违纪为由将A辞退,并且拒绝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任何补偿,同时通知A负责的合作单位已与A解除劳动关系,A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双方关系由此恶化。A气愤之余将公司告上法庭并按法律规定主张了10万余元的各种赔偿,公司为了避免向A支付该费用,在开庭时伪造了与事实不符的10份证据,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恶化。双方就证据的真伪进行了2场鉴定,该案至今已半年有余,双方仍然剑拔弩张,案件仍处于鉴定阶段,没有任何结果。

诉讼之前,笔者与A沟通,A只是想获得按照工作年限满1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与单位协商时,单位一口拒绝,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诉讼启动后,公司为此案支付了3万元律师费,1万元鉴定费,几乎所有在职员工都被老板要求以证人身份参与了该诉讼(实际未起到任何作用),老板在长达半年的诉讼期内也全身心的投入诉讼并亲自指挥伪造各种证据,经营业绩一落千丈;A启动诉讼本来只是想为5年多的劳动讨个说法,拿到一些补偿金,随着事态的发展,A对获得补偿已经没有任何要求,只是要求继续折腾公司,并且就自己掌握的公司管理漏洞向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和劳动稽核部门进行投诉,使公司每天都疲于应付各个部门的检查,闹得人心惶惶,其他员工都唇亡齿寒,团队离心。

这个案子,如果双方均以事实为根据,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解决问题,公司对为公司奉献较多的员工在离职或辞退时支付合理的补偿金,公司负责人在处理员工的问题时不意气用事,这个案子的结果也许会大相径庭,公司就不会为辞退一个员工而全公司总动员,双方的矛盾也不会被恶意扩大到不可收拾的程度。

按照笔者的经验,如果案件能够还原事实(本案的结果很可能还原事实)的话,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向A支付大概7万元的赔偿金。这就意味着,在诉讼的1年的时间里,公司在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下,公司及其负责人需要为一个员工的离职花费十几万元的费用和大量的精力,还需要大量的时间愈合劳资关系,向相关主管部门做出合理解释,甚至需要应对行政处罚,这个结果是单位在辞退员工时预料不到的。

我们一直主张的和谐用工理念就是基于这样大量的案例基础上提出的,作为用工方,如果能够和谐的解决劳资关系,我们是不主张劳师动众的,劳师动众最后的结果会是两败俱伤,因为这种无谓的折腾,最后埋单的仍然是用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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