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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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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高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工伤2012-03-22|人阅读

劳动者维权无可厚非,但维权应在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上并以诚信为本。日前,上海法院审理数起劳动争议案件,均因劳动者的各种失误而判决其败诉。

非正规就业组织不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

郑慧自2004年初至200812月在本市一家助老服务社工作。该服务社系非正规就业组织,且从未与郑慧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底,郑慧辞职离开该单位后诉至法院,主张2008年未签合同二倍工资34000元。法院向郑慧释明,非正规就业组织是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会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不属于劳动法所指的用人单位。助老服务社作为非正规就业组织,其与郑慧之间建立的是一种聘用关系而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故除非助老服务社自愿或与郑慧有约定,否则其不承担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无需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未缴综保,向用工单位主张医疗费,法院不支持

小红是外省市户籍人员,2003年其与某邮电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将其派遣至另一设备公司工作。20078月,小红罹患过敏性紫癜入院治疗并花去13万余元医疗费。嗣后,小红得知邮电公司自其生病起停止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基金中的医疗待遇,故要求实际用工单位设备公司为其报销医疗费。法院审理后告知其系与邮电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邮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即本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小红缴纳综合保险。现小红向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的设备公司主张报销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小红应向负有缴纳综保义务的单位主张权利。

长期履行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离职后索要加班工资未获支持

1999年底,肖庆从外省市来沪到某食府任厨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200元,包吃包住,每天工作8小时,无休息日。此后,肖庆安心工作,食府亦每年为他加工资并安排每周休息半天。至2008年,肖庆的月工资增加至2700元。200810月,肖庆在工作时被沸油烫伤,休息两个月,食府全额支付其工资。2009年底,肖庆向食府提出辞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不久,肖庆将食府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近2年的加班工资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在食府工作已近10年,双方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劳动报酬均有约定,该约定未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下再行加班应得的报酬数额,且双方长期履行,肖庆从无异议,应视认可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现再行主张加班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李维在单位从事财务和人事工作,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初,李维离开单位,遂以单位未与其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25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维作为单位代表与其他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其在就业促进中心办理本人用工备案手续时亦注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李维系隐瞒事实,不守诚信,故意不与自己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单位对此无过错。因此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商律师点评

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很明显,为当前用工环境下,签订劳动合同被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若不履行就会产生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这是立法者为了保护劳动者及用工环境的无奈之举,但现实中也存在个别强势劳动者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获得双倍工资的案例,给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述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要自用工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至劳动关系终止日,并需要根据该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规定对企业来所还是有比较大的损失,怎么规避这些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双倍工资风险呢?

在笔者的实务操作中,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最终支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的员工中,外聘高管是其中一部分,甚至是人力资源部的高管。因为高管职位的特殊性,可谓位高权重,企业人力资源往往是其下属部门,因此催促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一波三折,因此造成了用工超过1个月而未签劳动合同的案例屡见不鲜。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可以由其同级或者其上级职位的工作人员与其签订,并且留好让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拒签的证据,以应对企业因员工不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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