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共同犯罪 1人改判 一审: 审判机关:安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叶某。 被告人:吴某。 辩护人:汪光发 詹宝国 被告人:黄某。 一、基本案情:
2 009年7月至2010年8月,吴某同王某、叶某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4000余元,黄某收购该赃物。2011年2月,安庆市某区检察院指控吴某、王某、叶某犯盗窃罪,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承办情况:
2011年3月吴某家属与我所办理了委托手续,我所指派我与另一名同事作为吴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去法院调取卷宗;到看守所会见吴某,了解案件情况。
三、 一审结果:
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
判决后,吴某、王某、叶某均向安庆市中院提起上诉。
四、二审结果:
王某、叶某维持原判。吴某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
我方当事人非常满意二审结果,作为吴某的一审、二审辩护人我对此案自认为是圆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