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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免于刑事处罚

刑事辩护2012-12-01|人阅读
拐卖儿童,免于刑事处罚 作者:付强 日期:2012年03月01日   这样的“好事”不能做 --从一起拐卖儿童犯罪案件说起 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付强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今年60多岁,是沛县远近闻名的大夫,退休后他百般无聊,在亲朋的劝说下,自己开了个诊所,由于名声在外,天天也忙得不亦乐乎。2010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突然接到其远房亲戚安某的电话,说他兄弟前两天又有个男孩,这已经是第三胎了,前两胎都是男孩,一个十二,一个三岁,弟弟没有任何本事,吃了上顿没有下顿,这次还怕计划生育罚款,他兄弟想将孩子送给别人喂养,由于张某经多识广,想拜托张某找个条件好的人家。张某一向热心助人,别人有求于他,他认为是别人看得起他,一定会和办自己的事情一样用心,放下电话,张某左思右想,他突然想到两年前,栖山镇的一个熟人戚某曾向他提起想抱养个男孩,戚某做生意家庭条件在当地数一数二,就是不能生育,张某想到这是个好事,连忙翻出电话本,打过去和戚某一说,戚某不加思索说这就过去,没过多久,戚某和他妻子就开车到了张某的诊所,张某店里正忙,想给远房亲戚安某打个电话让他们自己过去,但在戚某的极力请求下,碍于情面,张某将戚某等人带至安某的弟弟家,张某看到孩子还在母亲怀里吃奶,看孩子没有毛病后,听到他们几个讨论给孩子父母多少辛苦费,张某想到辛辛苦苦生个孩子送给别人受些好处也是应该的,后戚某又上银行取钱交给了孩子的父亲,随即将出生才几天的孩子抱回来。在回来的路上,戚某说给孩子父母5万元整。该事情后被人举报案发,孩子被追回,出卖自己亲生孩子的安某、其哥、张某等人均以拐卖儿童罪起诉。 金尊律师评析: (一)罪名介绍: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由于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处罚较重的罪名之一,构成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具有拐卖儿童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法定从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男婴的父亲安某是否构成该罪? 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以往的司法实践通常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属情节恶劣的,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委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并列举了几种情形,比如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财产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应当以该罪论处。具体到本案,该案的发生是在该规定实施后,男婴的亲生父亲应当构成拐卖儿童罪。 (三)好心的张某是否构成犯罪? 通过阅卷,纵观全案,张某只是出于好心给孩子介绍个好人家,并且没有收受任何好处,律师会见中,张某也是委屈的痛哭流涕,经过一系列庭前准备工作,我们明确认为被告人张某不构成犯罪,因此我们按照无罪辩护,但该案已经到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宣告无罪的难度较大;作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经过深思熟虑后,我们提出张某即使构成犯罪,由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按照刑法第37条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经过和委托人沟通后他们也同意我们这一思路,更重要的是今年在我国轰轰烈烈展开的量刑程序改革也为我们提供了绝佳契机,定罪和量刑程序分开审理,使我们看似矛盾的辩护观点得到有机统一。 (四)该案的部分辩护观点: 1、被告人张某介绍收养行为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只有实施以上六种行为之一的,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张某只是介绍收养行为,没有实施以上任何一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张某与其他被告人之间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两个基本要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客观行为。该案中,如果说男婴的亲生父亲安某构成该罪的情况下,他的犯罪故意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实施的客观行为是出卖亲生子女;而被告人张某只是介绍收养行为,并没有任何获利,他的主观目的只是想介绍收养,给男婴找个好的人家,客观上他也实施的是介绍收养这一行为,因此张某与安某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完全不一样,根本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张某并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3、根据2010年3月15日的新规定,居间介绍构成拐卖儿童罪共犯的只有一种情形,即“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在该案中张某并不符合该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如果经过定罪程序,法院认为其构成犯罪,我们认为张某情节轻微,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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