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胡永红律师
胡永红律师
湖北-恩施州
主任律师

质押财产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其它2015-08-12|人阅读

质押财产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导语]2015723日,星期四,大暑中伏。恩施的天气异常闷热。

清早刚一上班,胡永红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某乡建筑有限公司南苑小区项目经理苏某,便来到胡永红律师办公室并声称,年前质押给另一建筑公司的钢材现锈迹斑斑,已经贬值;质押的水泥现已经没有踪影。不知如何处理为好?

[案情简介]:某乡建筑有限公司南苑小区项目经理部的职工没钱回家过年。开发公司说年前资金特别紧张,实在无法可想,但保证春节后两个月内付进度款。但是职工眼下要路费呀!项目经理走投无路,打起了现场材料的主意。

他们找到了一家建筑有限公司,对方把价砍掉原价的1/3。经理想:这样低的价,卖掉太可惜了;但是可以质押给他,反正节后要赎回的。于是,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对方派人接管了这批材料。

待快到两个月返回工地一看:钢材锈迹斑斑,那些锈蚀严重的钢材在除锈以后只能降级使用;而水泥全不见了。那家建筑公司说,春节前后连日大雨,水泥已经开始板结,只好赶快卖掉了。说罢拿出了发票。

这钢材、水泥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或者一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处理建议及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那个建筑公司因没有采取防雨措施,对钢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其对水泥的处置可以理解并且受法律保护。南苑项目经理部可以收回钢材及水泥款,同时,向对方支付扣除了钢材赔偿费的借款和利息。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诗一首以示小结:

质押财产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职工过年无路费,现场材料作质押;

下雨未管钢材锈,水泥提前已变卖;

保管不善应赔偿,自然毁损不担责;

依法收回质押物,损失钢材需赔偿。

作者:胡永红 律师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撰稿时间:2015726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胡永红律师
您可以咨询胡永红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