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牛志远律师
牛志远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涉嫌寻衅滋事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半至四年 实判二年半

刑事辩护2013-09-30|人阅读

被告人张**,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8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羁押,同年9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再次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羁押,201315日被批准逮捕。

辩护人牛志远,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辩护意见: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本人在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真查阅了卷宗,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对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的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 辩护人认为在两起案件中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分别如下:

1被告人在到案以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坦白交待案情,认罪伏法,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能够主动交代问题。而且对自己所涉嫌犯罪事实前后供述一致,包括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真诚悔罪、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反映出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2被告人在两起案件中客观上均是在酒精的刺激作用下,行为缺乏自控,意识不清的情况下所为,与其它蓄意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的犯罪行为相比,主观恶性明显较小,更容易接受改造。

特别是在第二起案件中,整个案发过程被告人几乎是处于完全丧失本人正常意识的情况下所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达到80mg/100ml就认定为醉酒状态,而被告人在案发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论达到了257.80mg/100ml,由此可想而知当时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被告人在案发现场的表现根本不是一个正常人的行为,思维混乱,前言不搭后语,无论是被害人还是其他证人,都认为当时被告人不是喝多了就是存在精神疾病。包括案发时被告人强行将车开走并与他人撞车的行为,都是在失去正常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被告人身上,错就错在自身对酒后不能自控认识不足,酗酒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深刻,以致于表现出来的严重失态行为,被告人在主观上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明显故意行为有很大区别,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3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表达了诚挚的歉意,并在物质上给予了最大限度的补偿,两起案件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大程度地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明显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在醉酒清醒后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在侦查阶段就多次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而且他的意愿得到了家属的支持与响应。虽然被告人家庭状况并不好,但为求得被害人的原谅,家属还是尽最大努力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除了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外,还包括误工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间接损失(其中在第一起案件中被害人经鉴定车损为6948.54元,被告人实际赔偿35000元;第二起案件中,被害人车损52891元,实际给予各项赔偿85000元;对同案另一被害人除了负责修复车辆外,另赔偿12000元作为误工费与停运损失费)。事后,两起案件中的三位被害人分别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能够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的行为安抚了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到了最低。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4被告人系初犯,先前无犯罪前科;也系偶犯,可改造性大。

5最后一点辩护人不得不提的就是被告人的家庭状况。被告人虽然之前收入不高,但其收入还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肩上担子一直很重,生活压力较大。被告人上有体弱多病的父母,下有4岁多的孩子,都需要进行照顾。在本人对被告会见的过程中,被告人多次向本人表达悔意的同时,更多的还是惦记家人和孩子,觉得愧对他们。在被告人被羁押的这一段时间,其妻子因工作原因无法照顾周全,只得把孩子送到亲戚家中帮忙照看,而且生活中的重担全部压在了她一个人身上。所以请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现实状况,能够给被告人早一天重返家庭,回报社会的机会。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案发情节,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能够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在二年至二年半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

辩护人:牛志远

2013 4 8

201341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成立。被告人张**的辩护人牛志远所提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及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