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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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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法院判决离婚当日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2013-08-22|人阅读

离婚登记当天,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今天,江西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离婚当日夫妻一方的借款,另一方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王*、陈*系夫妻,于1997年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8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6月22日,被告王*向原告张强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8月22日,王*又向张强借款1万元,出具了借条。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 被告陈*辩称,其不知王*借原告6万元之事,且已与王*离婚。被告王*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向原告借款6万元,其中5万元借款属被告王*、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对5万元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两被告离婚当天,王*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一般情况下两被告在当时不可能再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陈*对该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1万元借款应由王*个人偿还。遂判决王*、陈*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王*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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