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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宇律师
余宇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如何认定房屋的权属?

离婚2013-11-02|人阅读

长沙市岳麓区李先生:

余律师,您好。我现在很需要您的帮助。我在2010年3月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并且付清了全部房款,有买卖合同和收款收据为凭。5月初我和我女朋友彭**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5月底我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6月,我俩因感情不和,彭**和我提出了协议离婚,我觉得与其大家都受痛苦,不如早点互相放手,离婚我是同意的。但现在我们俩对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争议。彭**认为这房子的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是,理不是这样说的,这房子是我爸妈辛苦了半辈子给我存的,好不容易付清了全款,还是在结婚前付清的,你彭**一分钱没出,怎么说的这样的理由来。余律师,你是这方面的专家,您帮我出出主意。

长沙婚姻律师余宇博士:

李先生,您好。房子是您在婚前出资购买的,女方没有实际出资行为,可以认定该房屋属于您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说房子的房产证是在婚后取得的,但购房的行为以及付款时间均发生在婚前,即房屋实际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所以,您放心,彭小姐是无权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套房子的。

【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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