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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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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儿媳”是否有权收取未分割财产天然孳息?

离婚2016-10-18|人阅读

【案情】

  2014年11月,李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妻子肖某、儿子李小某及父亲李某某。李某死亡不久后,肖某带着儿子回了娘家,并在之后改嫁。由于李某成家不久,其家庭共同财产只有其父亲李某某种下的近千棵橘树。2015年11月,橘子成熟之际,肖某以财产尚未分割,橘树有其一份为由,带着十余人来到橘园采收橘子。

  【分歧】

  已经改嫁肖某在没有对橘树尽任何管理义务的情况下,是否有权采收已经成熟的果子,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虽然改嫁,但其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及李小某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其有权收取尚未分割财产的天然孳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肖某及李小某都有继承权,但橘树实际上是李某某的个人财产,退一步说,即使肖某对一部分橘树有继承权,也不能在未尽任何管理义务的情况下收取孳息,不劳而获。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橘树系李某某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肖某无权直接继承。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其需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二是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本案中橘树系李某某所种并培育长大的,李某及肖某并没有在橘树的种植及培育过程中有劳动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

  其次,代位继承尚未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李小某虽有代位继承权,但由于李某某健在,代位继承还不能进行。

  最后,橘子虽为橘树的天然孳息,但其从开花到成熟有一个管理的过程,否则无法产生经济价值。肖某自从丈夫李某死亡后就回到了娘家并且改嫁,期间并没有尽到对橘树的管理义务。橘树从开花到果子成熟都是由李某某进行管理并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其产生的孳息理应归李某某所有。

综上,肖某无权收取橘树所产生的天然孳息,其强行采摘橘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包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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