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程皓律师
张程皓律师
湖南-常德
主办律师

陈x诈骗罪辩护

其他2013-04-18|人阅读

一、案情介绍:

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丘xx、陈x、洪x伙同广西来湘的xx、xx、xx(在逃)汇聚在一起,在xx市合谋策划后,流窜至xx县寻找家境殷实且单独出行的中年妇女,以访寻“神医”为名实施诈骗。25日9时许,被告人丘xx看见一名中年妇女单独行走,便停下车,被告人陈x下车向该妇女(被害人)假意询问一名“神医”的地址与其交谈,此时,被告人洪x则从另一辆车上下来与被害人搭话,自称自己认识“神医”,并引诱被害人与其上车,继而被告人洪x与被害人攀谈,以套取被害人家庭情况,同车的被告人丘xx便将所套取的被害人的情况通过话告知另一被告人(在逃,称是“神医的孙子”)。此后,洪x、丘xx、陈x将被害人带至所谓的“神医”处,由“神医的孙子”接待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现金26000元及价值19100元的黄金首饰后逃离。2012年3月7日,被告人丘xx、陈x、洪x再次流窜至该县准备实施诈骗时被警察抓获归案。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三被告分别排序为丘xx、陈x、洪x。

二、陈x 的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陈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1、犯罪行为上的次要作用。在犯罪行为上,根据被害人王xx的《询问笔录》、被告人丘xx的供述,被告人洪x的供述,被告人陈x是按照犯罪嫌疑人“xx”(在逃)、犯罪嫌疑人“xx”(在逃)、被告人丘xx的指示,寻找目标并“搭讪问路”,这一行为只是实施诈骗行为的一个前奏,被告人陈x以搭讪方式延长与被害人接触的时间,为其他同案人实施具体诈骗行为(诱骗被害人上车、套取被害人家庭情况、通报被害人家庭情况、介绍认识“神医”的孙子、编造被害人女儿有难、拿钱消灾、获取被害人钱财、逃匿)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其行为不能直接使被害人产生交付财产的错误认识,尽管被告人陈x的这一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但该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起到辅助的、次要的作用。被告人陈x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界定的从犯的法定要件。

2、分配赃款上的次要作用。(1)不具赃款控制权。根据被害人王xx的《询问笔录》、被告人丘xx的供述、被告人洪x的供述、被告人陈x自己的供述,诈骗得来的赃款,在分配前一直是由犯罪嫌疑人“xx”(在逃)接受和控制,被告人陈x对具体数额并不清楚;(2)不具分配话语权。根据被告人丘xx的供述,被告人洪x的供述,被告人陈x自己的供述,被告人陈x是以“学徒”身份分得赃款,至于该赃款怎么分、分多少,其显然没有话语权。

根据《刑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1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x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应予区别对待,其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小于其他两名被告人,被告人陈x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被告人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陈x积极主动交代了自己参加的全部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并于2012年5月25日写下了《悔过书》,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对被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保证今后遵纪守法。且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根据《意见》第23条、《刑法》第76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被告人陈静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三)、被告人陈x积极主动退赃,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委托其家属向被害人王xx退赔赃款15000元,其退赔数额远远大于其所分得的赃款4000元,根据《意见》第23条之规定,被告人陈x积极退赃行为应认定为酌定从轻情节。

(四)、主动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再次补偿3000元,同日,被害人王xx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谅解,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陈x给予宽大处理”。根据《意见》第23条之规定,被告人的这一行为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 五)、被告人陈x系初犯,且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陈x在犯本罪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且一直表现良好,在其居住地经常参加帮困义工活动,获得当地居民、社区一直好评,参与此次诈骗犯罪,是因为受到犯罪嫌疑人“xx”、“xx”及被告人丘xx的蛊惑,也由于其家庭矛盾导致其一时糊涂而失足,其情可原。根据《意见》第19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x从宽处罚。

(六)、量刑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26条、第72条、第76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第8第(2)款、第三条第(二)第3、第4第(1)、第6款、《意见》第19条、第23条、第31条之规定,被告人陈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其处1年左右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一)被告人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人洪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三)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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