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受传销组织的蛊惑,误入传销淫巢,转而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律师辩护,后免予刑事处罚。
辩 护 词
总的辩护意见是:对张伟应免于刑事处罚。
一、对于误入这个传销非法组织,张某和本案其他受害人一样,也是通过网上被骗到即墨的。即通过QQ聊天,说要和张某处对象,要张某到即墨来。来即墨后,就直接被带到传销组织的窝点,遭到搜身、物品扣押、人身自由受到控制,身不由己,受传销组织的摆布。因此,张某本身也是一个受害人、受骗者。由于张某是四川人,文化程度又低,是农民,到即墨市人生地不熟,加之受传销组织的控制、威胁,始终没有逃出传销组织的魔掌,直到本案受害人抓住机会报案,张某也才得以摆脱和解救。
二、张某并非自愿对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而是根据“主任”的指示,对受害人看管一个时段,如果不听主任的话,不实施对被害人的看管,自己同样要受到罚站、不让睡觉的惩罚。这种受胁迫,不得已听从他人指使对受害人实施的限制自由、体罚,和积极主动、自愿的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有着重大本质的区别。辩护人觉得,对张某等人采取刑拘、逮捕,且已达到五个月之久,已经是罪罚不相适应了。
三、张某在进行看管受害人的过程中,没有对其辱骂、殴打和威胁。受害人额头上的伤,是3月8号晚上,是随主任一块来的那个男的,用手机敲砸受害人额头造成的(见张登武2013.3.11日讯问笔录)。
四、张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尽管自己也是受害者,但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行为,表明他的主观恶性极轻。
五、张某无任何前科或劣迹,事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又是出于无奈,受人所迫,身不由己,且未造成受害人较重的人身损害。
综上,张某在此次犯罪中,情节轻微,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建议法院对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孙振华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