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潘光庆律师
潘光庆律师
广西-北海
主办律师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其他2012-09-28|人阅读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先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邝**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对韩**、韩*诉邝**相邻污染侵权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相邻污染侵害纠纷而非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过错原则。

由于双方主体的平等性,并非一方是弱势群体,不存在对自己生产工艺、排污种类数量特性最为了解之说,损害后果不涉及特定多权人权益(只涉及原告),即损害后果不具有公害性,以上特征决定本案的案由为一般侵权类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而非特殊侵权类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仍需证明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被告并未侵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和其母亲人身损害及其房屋财产损害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①原告未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

无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原告均需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的赔偿责任将无从谈起。本案中,原告韩**要求赔偿其身体健康受损费用,但对其自身人身损害究竟在哪里的损害结果的存在没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不予支持。原告及其母亲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亦无法律依据。

至于原告1母亲的死亡,虽然原告提供了病历、住院医疗票据等相关证据,但原告证据只证明其母亲因何病而死亡,而不能证明其母亲的该病的诱因,亦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必须首先要证明其母亲的病是由污染物的某种或几种物质引起的,才有进一步证明被告的违法排污行为及行为与结果间因果关系的问题。但本案中原告并未委托相关医学鉴定机构对导致其母亲死亡的病的诱因进行鉴定,亦未有其它证据证明原告母亲的真正死因。原告母亲的病的诱因也是损害结果的构成部分,既然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至于原告的房屋的破损,亦一样的道理,原告不能证明房屋的腐蚀是由污染产生的,损害的原因构成无法证明,当然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②原告未证明被告有违法的排污行为。

被告的排污行为违法是侵权行为的必须构成要件,但本案中,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排污行为违法,原告并未委托相关资质部门在被告排污严重时对原告的室内环境进行检测、鉴定空气环境指数等是否超标,是否超过正常人的忍耐极限等等,因此也无从确定被告的行为违法,而且环保部门也到场建议处理过,但并无进行相关环境指数检测及罚款,都说明排污并不算严重。

综上,原告母亲已九十多岁,在没能证明其病诱因及被告排污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母亲的病是由自身引起的,与污染无关。原告的房屋的同一幢楼的一些房屋及另外几幢楼的一些房屋比原告房屋残旧得多,在原告未能证明其财产腐蚀是由污染产生的,即损害的原因构成无法证明,亦不能证明被告的排污行为的违法性,应认定原告的房屋的破损是自然形成的,而非污染所致。

3、被告根据法律规定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的法律关系规定了被告的免责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者故意或自身原因;三是第三者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本案中,由于原告母亲系生理正常老化死亡,原告房屋破损系自然正常破损,均系受害者自身的原因,属被告的免责事由。再次,被已提供证据证实与多个经营形成租赁关系,污染物排放由承租经营者所致,与被告无关,属被告之外第三人行为造成污染后果的负责事由。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损害后果都能免责。

4、基于互谅互让,互相团结,有利生产目的,被告对污染排放已作整改,已将污染排放控制到最低,原告亦应保证被告承租方的合法经营权。

在环保部门监管下,被告搭建了铁皮棚挡油烟,拆除高出二楼平台部分的烟囱,大排气扇调了方向,由原告向外吹改成向里吹,从让烟喷出来改让烟慢慢溢出来,也不准承租方烧煤球,被告已将油烟排放控制到最低。

应该说,被告对相邻关系的处理已作了最大的努力,原告在明知临街一排房屋为商铺的情况仍购房居住,自身对避免不了的少量污染是能预见的,案起前,原告从未主动与被告就相邻纠纷沟通过,包括原告母亲的病及住院,被告从无得知。现原告在其母亲死后,就一纸诉状将被告莫名其妙的告上法庭。本人认为基于相邻关系,双方要互谅互让,有利生产,在被告已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的情况下,原告亦应作出自己的努力与让步,保证被告的承租方的合法经营权。

综上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潘光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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