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春萌律师
王春萌律师
内蒙古-包头
主办律师

减轻处罚的拐卖妇女案

刑事辩护2016-11-08|人阅读

2009年,宁夏人胡某某,女,伙同陆某某、徐某某,将其所在地一名智障女拐骗至包头准备卖掉,先到土右旗没有卖出,后经固阳人杨某某联系到固阳县西斗铺一买家,同意支付两万元,就在交易时被群众举报,固阳县公安局抓捕过程中,胡某某和陆某某逃脱。后胡某某在宁夏家中被固阳县公安局抓获。固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妇女罪将胡某某等人起诉至固阳县人民法院。其丈夫委托王律师为其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王律师发现胡某某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陆某某,这符合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胡某某有立功情节,而案卷中却没有相关证据。于是,王律师远赴宁夏,找到相关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取得公安机关提供的胡某某立功证明,提交法庭。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胡某某一向遵纪守法,在本案中系从犯,而且是初犯,又是被蒙骗参与了犯罪,主观恶性小,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没有被卖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进一步的伤害,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且有立功表现。合议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减轻处罚,判处胡某某四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要归因于胡某某的立功表现。通过本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要充分发现被告人无罪或者罪清的证据。

注:犯罪分子无疑令人憎恨,但其应有的权利不应因犯罪而剥夺,罚当其罪,才能充分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而律师的工作就是完善司法的公正。所有的公民都能理解律师的工作,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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