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曾某诉乔某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合同纠纷
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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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根据庭审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烧烤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没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但该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该法“承揽合同”一章中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不需要任何理由便可以随时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烧烤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不过应当赔偿被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被告对原告隐瞒其无装修资质的事实,提供的设计图纸样式与实际施工效果完全不同。另,被告提供的装饰材料不符合双方当初约定的类型,且严重不合格。因被告装潢技术不达标以及使用的装修材料低劣,致使原告的烧烤店迟迟不能按期完工,更使原告错过了新春佳节这一经营旺季。《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本案而言,如果被告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完成装修,应该及时通知原告验收,否则视为未按期完工。另,即使被告已经发给原告验收通知书,但是原告认为被告装修的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有权拒绝验收,并依法可以要求被告返工、承担因被告原因造成的损失。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被告至今未向发出竣工验收的通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工,但是被告置之不理,致使原告的烧烤店无法按期正常开业,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原告可以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订立的《烧烤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另,因被告的种种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后,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3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原告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被告已经对商铺进行了部分装修。根据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施工合同解除后,原告可以要求返还支付的工程款,被告也可要求对完成的装修折价补偿。本案中,针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条款,因原告不懂法,被告故意没有与原告约定具体违约金。该行为实际上是加重了原告责任,免除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但是不影响原告依法向被告主张相应的违约金。代理人认为,本案违约金的可以参照合同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中约定的违约金即总价款的百分之十计算违约金。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希望法庭能查明相关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代理人: 唐小伟 律师

2013年 3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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