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志昕律师
王志昕律师
安徽-宣城
主任律师

为李某甲贩卖毒品刑事辩护法院认定“数量引诱”判处死缓

刑事辩护2016-06-01|人阅读

侦查机关: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诉机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宣中刑初字第00005

辩护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志昕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2829日,经被告人陈某某介绍,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在深圳市某区某镇的某饭店将922.3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李某甲的租住处查获冰毒585.6克。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甲明知毒品而贩卖冰毒1507.9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认为李某甲、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律师观点:宣城律师王志昕接受李某甲家属委托后,仔细、多次查阅了全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李某甲后,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参与贩卖922.3克冰毒给王某某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此节关于贩卖毒品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指控所谓“在李某甲的租住处查获585.6克冰毒”并据此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该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通过法庭调查得知:1、某某小区的房屋系两室一厅,是李某甲和李某乙二人同住的。(起诉书关于二人的基本情况也是这么认定的)2、李某乙拥有进户门和两个房间的钥匙。3、李某甲和李某乙二人的朋友也经常去二人的租住处,公安机关现场搜查时,发现李某甲的朋友蔡某某一人正位于李某甲的房间里。4、李某甲在被抓前,很少回到租住处。5、有部分冰毒是公安机关在李某甲和李某乙二人同住的该房屋客厅里查获的,并且在该房屋内查获的全部冰毒未区分哪些是在李某甲居住的房间,数量是多少;哪些是在公用的客厅查获的,数量是多少。6、在李某甲和李某乙二人同住的房屋内查获的部分所谓冰毒即“3-9号检材、11号检材”并没有冰毒含量百分比检验鉴定,是不是冰毒没有证据支持。

所以,查获的冰毒实际数量应为547.3克。现除了搜查笔录这唯一的证据之外,再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查获的冰毒属于李某甲的。并且,通过查明的上述事实,不能排除查获的冰毒属于李某乙以及蔡某某等李某甲和李某乙二人的朋友的可能性。

另通过法庭调查得知,李某甲、李某乙二人以及二人的许多朋友均系吸毒人员,蔡某某也表示曾在李某甲、李某乙二人房屋里吸过毒,可见,查获的冰毒应该属于这些吸毒人员用于自身吸食,没有证据证明查获的冰毒系用于贩卖。

二、李某甲参与贩卖922.3克冰毒给王某某的该节犯罪行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本案系在冰毒正式交付王某某之前、同时也是在王某某的用于购买冰毒的毒资支付之前,被公安机关破获。虽然李某甲等人已经着手进行毒品交易,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毒品的买卖交易行为,系犯罪未遂。

2、本案的冰毒交易完全是在侦查机关控制下进行的,922.3克冰毒也及时被公安机关截获了,并没有流入社会产生危害性,从这点上讲,相对于非侦查机关控制下的正常交易案件;以及毒品已经流入社会的案件而言,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3、通过法庭调查得知,王某某通过陈某某购买的冰毒数量并不是很大,一般都是几十克的量,最多时系两百多克。但自从王某某被抓获之后,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安排、控制之下,有意地大幅度地提高了购买冰毒的数量。王某某给陈某某打电话说是“联系了一个合伙的大老板,所有想多拿点,要拿500克以上的冰毒”,后王某某在和陈某某见面时,又说到要购买1000克冰毒。实际上,王某某并没有联系什么合伙的大老板;从公诉机关对王某某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性上看,王某某不是为了贩卖是为了吸食而购买冰毒,可见,王某某如果自己持有冰毒用于吸食,是不可能一次性购买1000克这样大量冰毒的;另王某某刚花了自己全部的资金6万元购买了260克冰毒,也没有那个经济条件在4天内这样很短的时间接着再购买1000克毒品。所有的一切都明显是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安排、引诱下而故意大幅地提高了李某甲等人的贩卖冰毒的数量,这种侦查行为完全超出了王某某购买冰毒可能发生的现实情况,系“数量引诱”性质的侦办毒品犯罪的方式,此类情况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政策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李某甲在本案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中截获的922.3克冰毒主人系主犯李某丙的,李某甲只是李某丙的手下,2012829日的毒品交易系李某丙安排李某甲具体操作的。从陈某某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一直系李某丙出面通过陈某某贩卖毒品,毒品的数量也不大,当王某某要购买大量冰毒时,也就是向陈某某表明要购买500克以上冰毒时,李某丙就没有参加具体交易了,而交给李某甲完成交易。从李某甲自己的讯问笔录也可以看出,系李某丙安排李某甲具体交易,并要求李某甲冒充贩卖毒品的老板,以减少李某丙自身的风险。李某丙和李某甲在本案中的分工恰恰符合毒品交易隐蔽性、迷惑性的特点。另本案主、从犯的划分在没有本案毒品交易的关键参与人李某丙的笔录证实的情况,即草率地认定李某甲为主犯,明显是缺乏证据支持的。

综上,请求法庭以李某甲参与贩卖有证据支持的922.3克冰毒认定其犯罪事实。结合李某甲在该起交易起着次要的作用;以及本案系在侦查机关控制下的交易没有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再就是侦查机关存在使用“数量引诱”的侦查手段等等情况,减轻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给李某甲一个改过的机会。

裁判结果:宣城律师王志昕关于在某饭店查获的922.3克冰毒系公安机关为抓获毒贩利用特情介入的“数量引诱”的辩护观点,以及毒品被当场查获没有流入社会的辩护观点均得到法院采纳,据此判决李某甲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本文发表之时,李某甲已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为无期徒刑)

律师感悟:李某甲是个90后,生活于曾经毒品泛滥的广东省陆丰市,走上贩卖毒品道路与其家庭教育、生活环境多少存在关系,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我判断李某甲有可能判处死刑,不免产生怜惜之情。在当今全世界司法界主流价值观提出慎用死刑,逐步减少直至完全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情况下,我国立法机关在行动!司法机关在行动!律师在行动!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无罪案例——敲诈勒索案获检察院不起诉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6日22时许,周某某在安徽省宣城市某某开发区某某小区伍某某经营的“某某烧烤城”消费期间,因斗酒与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发生打斗,喻某某右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无罪案例——敲诈勒索案获检察院不起诉
贩卖毒品刑事辩护法院认定属于从犯并从轻处罚
侦查机关: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诉机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审理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宣刑初字第00336号辩护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王
#刑事辩护
人看过
贩卖毒品刑事辩护法院认定属于从犯并从轻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刑事辩护法院从轻处罚
侦查机关: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诉机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审理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宣刑初字第00196号辩护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王
#刑事辩护
人看过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刑事辩护法院从轻处罚
为陆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辩护
侦查机关: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辩护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王志昕律师案情简介:陆某某是经其女友介绍而加入“连锁经营业”传销活动的,至案发时发展了“下线”人员约数十
#刑事辩护
人看过
为陆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辩护
为王某非法买卖枪支刑事辩护法院减轻处罚
侦查机关: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诉机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审理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宣刑初字第00070号辩护人:安徽杰灵律
#刑事辩护
人看过
为王某非法买卖枪支刑事辩护法院减轻处罚
王志昕律师
您可以咨询王志昕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