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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叔宝律师
徐叔宝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潘**故意伤害案情简介

刑事辩护2013-04-15|人阅读

潘**故意伤害案情简介

潘**于2010年8月16日在其位于**村的出租屋内,被**村的治安队员索取治安费,因治安队员索取治安费并无合法依据,潘**只给了一半,治安队员突然持手电筒将潘**头部打破(经鉴定为轻伤),潘**即持菜刀将该治安队员斩伤(经鉴定为轻伤)。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潘**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为由辩护。法院虽然未采纳潘**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但却打破暴力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惯例,作出*-*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法刑初字第**号,判处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潘**故意伤害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潘**的委托,指派徐叔宝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经阅卷、会见被告人及出席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辩护人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1、被告人是在受到**村治保人员无故殴打,被打得头破血流造成轻伤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才持刀砍伤治保人员,仅造成治保人员轻伤,根据对等的原则,并未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当时治保人员打伤被告人后并没有退出潘**的住宅,不法侵害的危险仍然存在,仍继续追打潘**,仍继续企图继续强行收取非法费用,治保人员非法侵入潘**私人住宅仍在持续,对于动不动就将人打得头破血流的治保人员,只有采取强度更大的暴力手段才能制止治保人员的不法侵犯。潘**采取同样造成轻伤的对等伤害程度的防卫行为,将治保人员赶出其私人住宅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而且砍伤治保人员都是发生在潘**的住宅内,并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

3、在本案现有的证据中,不能证明治保人员收取费用是经合法批准的。本案是因治保人员非法收取保护费而引发的,治保人员以打伤潘**头部(造成轻伤)的手段,强行收取非法费用,治保人员这种“不给非法费用就打破你的头”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潘**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即使贵院认为潘**的行为构成犯罪,潘**亦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潘**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引致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且对矛盾的激化有直接的责任,是被害人首先非法侵入被告人私人住宅并无故殴打被告人致轻伤而引发本案的,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

3、被告人是在被治保人员打致轻伤,造成心理极度恐慌和愤怒的情况下才砍伤被害人,属于激情犯罪,依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意见的第四点第2项规定:“因激情、义愤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4、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10000元给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量刑从轻处罚。

在2010年9月4日,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协议书,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10000元,被害人表示不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在9月14日,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立下申请书,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一切法律责任。故请贵院对被告人量刑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意见,如果认为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建议贵院对潘**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刑期,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供参考,希贵院采纳。

辩护人: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 叔 宝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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