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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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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
合伙人律师

原告汩罗市某材料公司与被告株洲某科技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其他2012-07-01|人阅读
原告汩罗市双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字号】 (2012)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0号 【审理人员】 朱宏
【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2-04-20
【审理机构】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0号

原告汩罗市双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汩罗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南欣,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株洲县。

原告汩罗市双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宏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汩罗市双某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南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汩罗市双某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株洲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底交货,原告支付被告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7 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支付了被告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227 900元,被告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设备。原告于2011年4月21日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原告向株洲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了(2011)株仲裁字第060号《撤回案件决定书》,准许原告撤回仲裁申请。还款协议书就还款的方式、还款的时间、担保事项、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了原告100 000元欠款,尚欠127 900元未付,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及损失共计177 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利息计3424元(暂算至2012年3月21日款清息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1:原告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及机构代码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2:被告株洲博扬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3:被告李某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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