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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志新律师
丘志新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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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王**、孔**、梁**、邓**贩卖毒品罪一案

刑事辩护2013-03-29|人阅读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王**、孔**、梁**、邓**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丘志新律师作为第五被告邓**的辩护人,依法会见被告人、审阅了全案案件材料,出庭参加庭审,成功为被告人邓**作罪轻辩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邓**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刑事判决。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孔**、梁**、邓**涉嫌贩卖毒品被佛山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被逮捕。2011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孔**、梁**、邓**在2010年3月至5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孔**出资并指使被告人梁**、邓**从事毒品贩卖活动。梁**、邓**二人向被告人卢**、王**购买毒品“K粉”共约700克,向“**勇”购买毒品“摇头丸”1400粒后出售给他人。2011年7月1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孔**、梁**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2年2月7日,4月17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2月8日,4月18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2年3月6日,5月17日建议恢复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3月7日,5月18日作出恢复审理决定。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2012年7月11日开庭审理,2012年7月2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护人积极审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了庭审,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 在本案中,被告人邓**是从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定罪量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充分考虑辩护人辩护建议,采纳了辩护人辩护观点,突破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邓**3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 1、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第一时间应当及时向律师咨询,听取律师建议,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2、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切勿胡乱相信他人能通过关系,免于刑事追究。 3、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能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未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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