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
辩护人:魏磊,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法院以鄂天检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袁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2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与本村村民程某在打麻将时发生纠纷,程某的父亲程某某知道后,在本村3组王某家门前找到被告人并与其发生争吵斗殴,其间,被告人袁某用菜刀将程某右眼外侧至颧突处砍伤。经法医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高危,被告袁某与被害人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赔偿了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程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袁俊亦无异议。
本案认为,被告袁某因民事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袁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