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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磊律师
魏磊律师
湖北-天门
主办律师

交通肇事

刑事辩护2013-08-24|人阅读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检察院。

被告:王某

辩护人:魏磊,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48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29121840许,被告人王某受程某雇用,驾驶小型轿车,沿243省道由南行驶至本市某地段,与二轮电动车的王某①相撞,致车辆受损,王某①受伤,王某①被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委托他人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其肇事的事实。2012926108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某分两次共给付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6000元。

本案民事部分在开庭审理前经本院主持调解,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某赔偿三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6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天门支公司赔偿三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8500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案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近代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委托他人报案,且没有逃离现场,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刑,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入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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