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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律师
陈洁律师
江苏-连云港
主办律师

辩护词

其他2012-07-17|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院指定,指派陈洁律师担任被告人刑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证据及参与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刑某某猥亵妇女的行为具有犯罪未遂之情形。

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五起案件中,被告人刑某某均在其准备进行猥亵行为时即被发现,也就是说被告人刑某某尚未进行具体的猥亵行为,其犯罪目的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实现。被告人刑某某的行为具有犯罪未遂之情形,请法庭综合认定。 二、被告人刑某某故意伤害的行为无事先预谋,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偶然性。

从起诉书的指控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刑某某在马某某、陈某某惊醒后选择飞速逃离,并没有采取其他过激行为伤害受害人的身体,这说明刑某某的主观目的并非伤人。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源发于其在逃脱时受到阻拦,从而产生的不计后果的冲动之举,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偶然性,并无事先预谋。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相对于有预谋的犯罪还是有区别的,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

给受害人及家属造成的伤害也深感自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能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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