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连云港XX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连云港XXXX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电话 XXX
诉讼请求 :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 50万元(含截止诉前的利息) .
2、 被告承担本案一切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月份,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肆佰伍拾万元,按双方约定(见借款协议),被告应在3个月内归还.然直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毫无效果.被告的行为已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此致
连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连云港XX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