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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律师
陈洁律师
江苏-连云港
主办律师

起诉状

其他2012-07-17|人阅读

原告:连云港XX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连云港XXXX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电话 XXX

诉讼请求 :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 50万元(含截止诉前的利息) .

2、 被告承担本案一切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1月份,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肆佰伍拾万元,按双方约定(见借款协议),被告应在3个月内归还.然直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毫无效果.被告的行为已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此致

连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连云港XX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2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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