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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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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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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有偿有期使用土地,实为集体土地出租案

房地产2014-03-10|人阅读

200XXXXX日,云南省昆明市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云南某农产品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开发公司)签订了《荒山、荒坡地有偿有期使用合同》,约定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1226亩荒山、荒坡地有偿有期提供给生物开发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50年,每年每亩土地使用费为人民币1500元。合同订立后,村委会将约定范围的土地提交给了生物开发公司,生物开

发公司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并从合同钉立之日起陆续向村委会支付了土地使用费等135万余元。

200XXX月,由于生物开发公司长期拖欠土地使用费,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一)确认双方在200XXXXX日订立的《荒山、荒坡地有偿有期使用合同》无效;(二)由生物开发公司返还村委会已占用的土地1226亩;(三)由生物开发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人民币45797500元等。

本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了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村委会向生物开发公司提供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生物开发公司使用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拟建大型的生产资料交易中心并支付土地使用费,故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实为土地使用权租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该土地的租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物开发公司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等相关证据,故村委会与生物开发公司之问设定的土地租赁合同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荒山、荒坡地有偿有期使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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