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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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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购买农村住宅.买卖合同被判无效案

房地产2014-03-11|人阅读

云南省大理市民张先生退休后。看中了靠近城市郊区的一套农村居民住房。经与房主多方协商,张先生以12万元价格买下了该套住房,房屋包括一间正房,两问厢房,还有一个幽静的小院子,张先生非常满意。2006年7月,张先生接收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累计投入装修资金人民币3万余元。此后由于房主承诺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办理,致使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将房主告上了法院。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晰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也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本案中被告所出售的房屋宅墓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依法不得转让给张先生,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居民由于向往头上顶蓝天,脚下有大地的田园牧歌式生活而在农村购买房屋的情况很常见。在前文马海涛诉李玉兰案件中,我们分析了农村宅基地是否允许转让和如何转让的问题,而本案涉及的是城市居民能否购买农村居民住宅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相互关联的,实质上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表现形式。但是,涉及到的具体政策和法律规定仍存在一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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