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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律师
李洪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尽全力保障交通事故伤者的权益。

损害赔偿2013-08-26|人阅读

陈某在搭乘张某驾驶的车辆时,由于张某驾驶失误,车辆翻入燃气公司在人行道所开设的沟内,最终导致受伤,并构成伤残等级。在前期已向燃气公司索赔后,陈某与张某就具体赔偿未能协商一致,故陈某找到李律师,并委托李律师全权处理该起交通事故。

接受陈某的委托后,根据伤残鉴定结论,李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件也作为法院普法典型案件,被电视台进行采访。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因为双方的赔偿金额预期相差较大,故调解未成。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应向陈某支付赔偿款10多万元。张某在判决后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张某的行为明显是在为其转移财产做准备。后该案进行了强制执行程序,但张某拒不配合执行法官的工作,有意逃避。同时经法院查明,张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为了陈某和利益,李律师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无数次与执行法官见面沟通,并向执行法官明确了陈某的工作单位等重要信息。并和执行法官一起,前往被告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与被告单位领导进行沟通。张某迫于压力,主动找到陈某和执行法官,表示愿意进行赔偿。最终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向陈某支付75000元。

该案从法院一审、二审至执行程序,共历时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李律师通过大量的工作,最终为陈某争取到了比较理想的赔偿额。该笔赔偿一次性支付到位,尽可能地弥补了陈某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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