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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律师
李洪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垄断企业可以垄断市场,但不能左右法律

损害赔偿2014-07-23|人阅读

2013716日中午,从事个体装修工作的苏州人吴某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乡村道路上时,被电信公司下坠于地面的一根光纤电缆线拉倒并导致右拇指肌腱断裂,最终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拍照并制作了事故现场图,并组织吴某和电信公司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但电信公司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因电信公司最终接受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吴某的心理预期,吴某经人介绍找到了李律师。李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向吴某分析了法律规定,认为电信公司应向吴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吴某听从了李律师的建议,委托李律师代理本起案件,将中国电信公司告上了法院。

考虑到该案具有一定的社会典型意义,法院将本案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并将具体法庭设在了事发地的司法所内,也邀请了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旁听。李律师在庭上,充分运用事实与法律规定,驳斥了电信公司关于吴某存在一定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抗辩理由。同时考虑到吴某为个体从事人员,无法向法院出示较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其因残导致的收入减少,若坚持按诉状误工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李律师经与吴某充分协商,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为吴某争取到了8万的赔偿数额。吴某对李律师的工作表示了极大的感谢。

虽然电信等公司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具有行业优势,但因其未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和义务,而导致电信公司所有的设施致人损害的,电信公司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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