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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刚律师
郭金刚律师
湖北-恩施州
主办律师

难拿的医院赔偿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2-07-04|人阅读

案件事实经过:2009年4月6日至4月21日,原告陈某到被告某医院处进行“右顶枕叶占位性病变切除术”,因未还纳颅骨骨瓣,术后出院不久,原告多次感到不适,数次找到医方主治医生,均以各种理由敷衍原告。2011年2月8日,原告实在难受,到其他医院检查后于2月11日手术全麻下行骨瓣复位加内固定术。二次手术花去医疗费用13969元的事实经过。

案件委托:陈某通过介绍找到郭金刚律师,委托请求帮忙维权。郭金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向两家医院调取医疗病历资料,然后找到鉴定专家,向其咨询是否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专家的回答是不能,当郭金刚律师将病历资料来回看了数十次后,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时查找医疗专业知识,发现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此,陈某在郭金刚律师的耐心讲解下,向法院提起了侵权之诉。

案件结果:法院受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医方向医学会申请了鉴定,认定医方在对陈某还纳颅骨瓣采取了丝线固定,但未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为此,法院认定医方虽然在医疗行为中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果判令医方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并已经支付到位。

在此,郭金刚律师提醒广大患者,发生医患纠纷,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保存好病历资料。病历是医患纠纷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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