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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龙律师
李文龙律师
安徽-阜阳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案例

债权债务2013-11-07|人阅读
民事诉状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农民,汉,住XXXX镇XXXX村XX庄XXX号。身份证号:342122XXXXXXXX3109.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农民,汉族,住XX县X集乡前XXX村前周XX号。身份证号:342122XXXXXXXX2477. 案由:民间借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3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元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08年元月底还清借款,由证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等人在场作证。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无款为由予以搪塞,分文未还。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迟迟不予还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请,谨请法院依法支持。此致临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某某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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