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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龙律师
李文龙律师
安徽-阜阳
主办律师

侵权赔偿案例

债权债务2013-11-07|人阅读
民事诉状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农民,住XX县XX镇西翟XX村翟庄X号。身份证342122XXXXXXXX2717.被告翟某某,男, XXX X 年 XX月 XX 日生,汉,农民, 住址同上。案由:侵权纠纷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恢复原告三间平房的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生意损失、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误工费2万元;3诉讼费以及相关鉴定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属于左右相邻关系。2013年6月份被告翟某某自建三层楼房,因被告无任何资质条件,在自建过程中第三层楼房墙体倒塌并将原告的三间平房全部砸毁,原告房屋已无维修价值,事情发生后被告电话通知原告要求回来解决,经中间人多次调和被告只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4.5万元损失了解此事,三天后被告反悔说:“没钱”。考虑邻里关系原告多天来一直找司法所调解,被告不但态度强硬而且拒绝赔偿,以致造成原告较多的生意损失、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经济损失,为充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侵权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所请。此致临泉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刘某某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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