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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明律师
王金明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嫌故意伤害案件

刑事辩护2012-08-25|人阅读
涉嫌故意伤害案件 2010年8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在沈阳大东区老瓜堡楼下,因打电话声音过大引起被害人李的不满,二人发生口角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持刀扎伤被害人李腹部,致李腹刀刺伤,腹部开放性损伤,脾破裂并摘除,经司法鉴定伤鉴定,李脾破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左侧血胸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况且陈于2010年5月份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嫌疑人陈属于累犯犯罪。王金明律师代理此案后,认为该案件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情节上有出入。此案的起因是由被害人所先引起,被告人与受害人的厮打也是出于保护自己而失手造成了后果。陈的这种“以暴制暴”的方法给受害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害,应负刑事责任,该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法院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大东区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判陈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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