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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明律师
王金明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涉嫌盗窃案件

刑事辩护2012-08-26|人阅读
涉嫌盗窃案件 2009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被害人谢某家中,趁谢某熟睡之际,将谢某的手机、金项链、金戒指、人民币1300元、白酒及衣物共价值10103元人民币盗走。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健犯盗窃罪,处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该案判决后,宋某的母亲委托了王金明律师,并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开庭时,王金明律师提出,侦察机关在调查时对宋健盗窃人民币数额认定与实际不符,宋某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主动返还了全部赃款和赃物,并及时交纳了全部罚金,应对宋某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宋某犯罪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以(2010)沈刑二终字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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