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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逸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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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3-03-12|人阅读

东莞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xx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东莞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广州xx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公司旗下一宾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等相关证件,东莞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向广州xx管理公司缴付,办证服务费为3万元,签订合同时由广州xx管理公司支付订金2万元,余款在签收证件后一次性付清。东莞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虽然通过努力,但是还是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好证件,但是东莞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证件没办好是由于广州xx管理公司不予以配合为由将广州xx管理公司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1万元服务费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东莞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接受广州xx管理公司的委托后,我仔细审核了一审的相关证据材料和判决书,认为东莞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是很充分,因为对于是否属于广州xx管理公司不积极配合他办证得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仅仅凭几份子邮件并不能说明广州xx管理公司有消极配合办证的行为,况且子邮件的邮箱属于公司已经离职的一员工的个人邮箱,并且这员工不是公司授权处理这一业务的责任人。如果确实广州xx管理公司有消极配合的行为阻碍了他工作的开展,那么东莞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也应该有材料函告广州xx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征得广州xx公司的同意后,此案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时,我将以上意见在法庭上做了详细的陈述,法庭在综合考虑后建议双方调解,最后在法庭的协调下,东莞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退回广州xx管理公司10000元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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