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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高国际经济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其他2012-08-31|人阅读

天津天高国际经济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天津天高国际经济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团队律师代理,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事务所宿胜利律师接受天津天高国际经济发展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与阳光国际香港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此案件涉及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事宜,案情比较复杂,事务所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案卷,调取相关证据,历经了几次诉讼过程,最终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几十万元,有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次诉讼:事务所宿律师代委托人诉方玉仙、张陆金、羊昌达因财产所有权及赔偿纠纷一案,经过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方玉仙等三人采用欺诈手段与我委托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委托人人民币50万元,方玉仙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受到了刑罚处罚,其三人非法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我委托人,并应赔偿我委托人的经济损失。2004年8月4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仙民一初字第110号判决,判决方玉仙等三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我委托人人民币50万元,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3000余元。

第二次诉讼:事务所宿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与阳光国际香港公司因买卖合同一案进行诉讼,宿律师在接到民事起诉状后,查阅了案卷并对案件作了充分的民事答辩,本案中阳光国际香港公司的经理许林光一直与涉案人员方玉仙联系,虽开具了信用证,但其公司并不实需此批货物,故方玉仙等三人制造种种困难,致使我委托人不能实际交货,对此涉及上述案情,宿胜利律师对法官作了详细的答辩,最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驳回阳光国际香港公司的起诉裁定。

综上,此案在经历了两次诉讼后,事务所宿胜利律师成功地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50余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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