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为某客运公司司机,其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因雨天路滑,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依据刑法133条,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姜某委托我为其辩护人,我从自首、缓刑、判决的社会效果等几个方面为其辩护,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