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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和律师
王金和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医疗责任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

刑事辩护2012-09-29|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02725朱霞在深圳私立诊所临盆生产。私立诊所主任医生秦晓丽无职业资格。为确保安全医生秦晓丽让朱霞临产之前做B,结果显示胎位正常。接生过程中一切顺利,小孩出生后,包好放置并保暖,但胎盘未脱出。秦晓丽就手工操作拉扯胎盘,边拉边询问朱霞疼不疼。在拉得过程中秦晓丽发现朱霞脸色苍白,伴有大出血,随停止拉扯胎盘,拨打120急救电话.半小时后深圳××医院来接诊。转院至深圳××医院后,秦晓丽让其妹妹秦晓云前去照看朱霞,其本人逃匿。824日深圳××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93日死亡。证据显示朱霞在某些时间已经清醒,能下地走动;深圳××医院的治疗记录不完整,只提供了部分治疗记录;北京某医院的死亡鉴定书表明:朱霞死于多器官衰竭。20123月秦晓丽在湖南老家被抓,检查机关以非法行医罪起诉,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医疗费40,3万元、死亡赔偿金20万元、伤葬费23000元、车旅费6000元。秦晓丽一审被判非法行医罪有期徒刑10年,民事赔偿责任28万元。

律师点评:

其实对于秦晓丽被判处非法行医罪一点也不出人意料,但是否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却有争议。我们知道非法行医罪量刑有三个幅度: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是把秦晓丽按照最重的量刑幅度定罪判刑的,我们觉得有待商榷。

其一、检查机关提供的最关键证据《死亡鉴定书》显示;朱霞死于多器官衰竭,并没有说明其死亡与胎盘大出血之间的直接关系。正是检查机关意想的朱霞死于胎盘大出血。本来这个《死亡鉴定书》应该进一步确定朱霞的多器官衰竭与胎大出血之间的关系作出鉴定,但是起诉书中确缺少这份材料;

其二、医院的部分资料记录显示朱霞恢复意识并能下地行走,说明朱霞已脱离生命危险期进入安全治疗期。从2002727日进入深圳××医院到93日死亡也表明朱霞已脱离生命危险期。

其三、从医学常识来看,朱霞如果是由于胎盘大出血死亡应该是726日或者那一后连续几天的日子。其实如果输血及时即使出现大出血也不会导致死亡,曾经有过实例证实病人一边出血一边输血输血量达到人体血液重量的数倍,也不会危机病人生命。

其四、秦晓丽在发现撕扯胎盘,朱霞出现大出血时候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这个时候应该来说只要血量充足,深圳××医院完成这个手术不是难事。但是却在深圳××医院治疗一个多月突然出现急转直下的结果,看来深圳××医院主治医生有医疗事故罪的嫌疑。

其五、深圳××医院的医疗记录不全,这不能证明医院的医疗过程无过错,因此无法撇清医院责任。

总之,本案中秦晓丽的非法行医罪只能按照罪行较轻的罪定罪判刑才能做到证据确凿,死亡的结果其实是深圳××医院医疗事故造成的。只要深圳××医院采取正确的医疗措施死亡完全可以避免。因此,建议追加被告深圳××医院承担医疗事故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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