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2日,被告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托运人,填写了1票航空货运单,将货物交予原告××快递中国分公司进行国际航空快递至加拿大(航空货运单号874105173555)。航空货运单中,被告选择的付款方式为收件人付款,即要求收件人支付运费及附加费。
另,航空货运单《契约条款》之“付款之责任”约定:“ 即使贵公司给本公司不同的付款指示,贵公司仍须首先负责与托运有关之所有费用,包括运费、可能发生的附加费用,及所有关税,海关所估算之税额,包括有关本公司之同额预付款费用在内的海关税项及关税估算之税款、政府之罚款、税赋及本公司之律师费用及法律费用。”由于收件人未支付运费及附加费。原告根据航空货运单及《契约条款》,多次要求被告按运费账单(账单日期为2011年4月8日)支付运输费、附加费。被告虽多次答应付款,但均无任何付款行为,仍拖欠原告运费、附加费12950.06元。
律师点评: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是一个复杂的合同法律关系,需要厘清中外法律的应用、管辖法院、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付款责任的特殊规则等等问题。先分述如下:
一、航空货运单的初步证据效力
1、 ××快递中国分公司提供了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托运人委托××快递中国分公司托运货物至加拿大的航空货运单,此货运单证明了××快递中国分公司与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航空货运合同的真实性。
2、法律依据:
(1)、《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一条
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
(2)、《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三条(六)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二、托运人未签章的问题
1、航空货运单不需要托运人签章。
2、法律依据:
(1)、《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第三条(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2)、《蒙特利尔公约》第七条 二 第一份应当由托运人签字。(没有盖章的要求)
三、航空货运单遗失问题
1、航空货运单丢失的,其他能够证明货运合同关系的证据亦可。
2、法律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四条 二 任何保存将要履行的运输的记录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航空货运单。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应托运人的要求,向托运人出具货物收据,以便识别货物并能获得此种其他方法所保存记录中的内容。
四、付款责任的约定
1、托运人虽有付款的不同指示仍然应首先负责相关之运费。
2、法律依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和航空快递的国际惯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43条规定:“托运人不得被解除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并与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有效运价
1、航空货运的价格是公开的,托运人可以查询。
2、《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公布运价。运价应当是填开货运单之日的有效运价。
六、涉外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1、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七、涉外案件管辖问题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凡该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如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在我国,都属于与诉讼有实际的联系,上述地点即是与法院所在地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综上所述:在国际航空货运合同纠纷中,快递公司凭借真实合同关系恰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