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5月4日,申诉人在小孩治病为难之际被迫与被申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申诉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基立下道北70号603房。合同签订后2006年5月8日支付了60500元首期房款。2006年7月24号交房之前双方达成口头交房款的协议。口头协议是2006年7月24号之前交齐房款,2006年7月24号交房。书面合同中“2006年7月24号之前交齐房款”没有写入合同,只写上了“2006年7月24号交房”。2006年7月24日被申诉人没有交齐房款,未满足申诉人要求交足房款的权利。2006年9月26号申诉人收取了被申诉人房款48300元,但被申诉人仍然未交齐房款再次违约。2006年11月22日中介拿着申诉人的签名的空白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内容中介自己填写的)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各级法院均为对趁人之危事实认定、骗取授权委托书办理过户手续进行认定。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一、乘人之危的事实
申诉人当时本不想卖房子,根本原因是小女儿精神病发作需要急用钱,因此低价卖房子(当时房子值26万只卖了17.5万。)本来希望一次性2006年7月24号之前拿到钱治病急用,但只在5月8号收了60500元,2006年9月26日收了48300元。当时虽被申诉人没有满足申诉人一次性付款的要求,但因为急需给小孩治病而被迫接受了部分房款。被申诉人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迫使申诉人卖房的。
事实二:被申诉人与中介欺骗过户房地产,这种过户当属无效,房屋所有权当属申诉人。
其一、《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了办理银行贷款事项,可是后来他们根本没有办理银行贷款。中介和买方利用此条款根本目的是骗取申诉人的房产证私自进行房屋过户。中介和买方既然不办理银行贷款就应当及时把房产证返还给申诉人,但直到2006年11月22日他们私自拿申诉人的房产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直到现在也没有还申诉人的房产证。这证明房产证是被中介和被申诉人骗取的。
其二、中介之前拿了申诉人的一份空白授权委托书,内容是他们后来自己填写的,这些内容不是申诉人的真实意思。理由是:中介没有获得真实授权,自知心虚还要去搞公证,纯属画蛇添足反而暴露了此授权委托书违反了申诉人的意愿。因为公证的时候申诉人不在现场,这正好证明此授权委托书不是申诉人的真实意思。利用这个授权委托书私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违法的。这证明授权委托书为假。
其三、直到2006年11月22日申诉人都没有收齐房款,申诉人不会在授权中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因为申诉人本来为女儿治病急需钱才被迫卖房的。没有收齐房款不可能授权中介办理过户手续。证明授权委托书为假。
其四、《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交楼标志是签订《交楼确认书》并交钥匙为移转占有。2006年11月22日之前的任何时间申诉人都没有交钥匙、签订《交房确认书》。中介和买方私自办理房产过户违反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关于转移占有的特别约定。当然在申诉人收齐房款之前不会同意房屋过户的。这再次证明授权委托书为假。
事实三:被申诉人多次违反一次性付款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2006年7月24号交房之前双方达成口头交房款的协议。口头协议是2006年7月24号之前交齐房款,2006年7月24号交房。书面合同中“2006年7月24号之前交齐房款”没有写入合同,只写上了“2006年7月24号交房”。2006年7月24号被申诉人没有交齐房款,未满足申诉人要求交足房款的权利。2006年7月26号申诉人收取了被申诉人房款48300元,但被申诉人仍然未交齐房款再次违约。出于小孩急需治病用钱还是收了这份钱。其实,合同虽未约定付款时间,所以申诉人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被申诉人付齐房款。既然被申诉人多次违约付款,因此申诉人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与中介乘申诉人给女儿治病之危迫使申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又多次违约未付齐房款的情况下企图侵占申诉人房产未遂,后又采取骗取空白授权委托书和房产证的办法骗取房产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