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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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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成功代理

损害赔偿2012-11-12|人阅读

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成功代理

何金宝 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1829日,深圳市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车辆在深圳市盐田区某公司(以下简称堆场公司)堆场内更换轮胎,在出口处由于其他车辆阻碍被迫调头。在车辆调头过程中,造成某公司堆场内正在运作的货柜举高机受损。事故发生以后,深圳市某运输公司车辆驾驶司机第一时间通知了其车辆投保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并及时汇报了事故大概情况。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并完成了现场勘察。913日,保险公司就上述事故造成货柜举高机的损失核定为人民币5000元。但是,遭受损失的某堆场公司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核损标准,同时其找到其他的评估机构初步核损为人民币54440元。由于两者相差数目较大,该堆场公司扣押了运输公司的肇事车辆。堆场公司要求运输公司支付人民币544440元修理费后方予以放行其扣押的肇事车辆。

二、委托起诉

运输公司肇事车辆被扣,每天都在产生停运损失。在与堆场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其公司负责人找到了本律师,并将事件委托本律师依法处理。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立即给堆场公司发出书面的律师函,说明了事件的性质,要求堆场公司立即放行扣押车辆以及其非法扣押将要带来的法律后果。但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堆场公司依然强行扣押和拒不返还运输公司肇事车辆。之后,本律师毅然代理运输公司向深圳市盐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堆场公司立即返还扣押车辆,并按照行业标准每月单车人民币31148元赔偿运输公司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

三、堆场公司反诉

堆场公司收到法院传票以后,答辩称运输公司肇事车辆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堆场公司的堆场,并将堆场公司的货柜举高机撞坏至今没有赔偿,致使其举高机无法使用,造成其停业,损失严重。在上述事故处理过程中,经协商运输公司同意暂时将车辆停放堆场内,堆场公司并没有强行扣押。同时,堆场公司针对运输公司起诉请求提出了反诉,要求运输公司赔偿维修费、举高机租赁损失、停业期间的场地租金损失、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举高机受损贬值损失等共人民币180余万元整。

四、法院审理判决

堆场公司反诉以后,本律师代表运输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依法追加涉案车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得到了法院的准许。经过三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了专门的鉴定机构就堆场公司受损的举高机进行了鉴定,认定维修费为人民币48780元和吊装费人民币1500元整。鉴定之后,堆场公司主动将车辆返还给了运输公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堆场公司应当支付运输公司车辆实际扣押期间(诉讼过程中)的营运损失,按照每月人民币31148元标准计算三个半月共计人民币109018元。对于堆场公司的反诉请求,鉴于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以其没有证据证实相关损失的事实发生依法判决驳回。

五、本案普遍意义

在代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本律师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和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的出发点,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运输公司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件,起码给我们几个方面的启示:

1、交通肇事或者非交通事故的车辆碰撞事件,在现实运输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由于保险公司的核损一般要比实际损失较低,导致事故双方矛盾产生,并发展为纠纷。从法律上来看,财产受损一方没有通过法律途径擅自扣押肇事车辆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该损失的计算按照规定无法具体确定的,可以参照行业标准。

2、在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来作为受损害方,其权益应当得到很好的维护,但是其如果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最终的结果是反而是自己处于被动的局面。再者,事故发生以后,其作为受损害方在法律上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具有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

3、作为保险公司,针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本着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核损。本案中,因为保险公司核损严重偏离实际损失所产生的相关损失,因其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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