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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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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运输合同纠纷的成功代理

合同纠纷2012-11-12|人阅读

一起运输合同纠纷的成功代理

何金宝 律师

一、原告起诉

原告深圳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称,20079月,原告接受某物流运输公司的委托将一批音响设备从深圳福田保税区的原告仓库运至盐田港码头。原告随后委托被告深圳市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从事上述货物运输。2007926日,被告安排的车辆到达原告仓库提货,原告当着被告公司的面将音响设备从仓库中提出并装入固定编号的集装箱内,并于装完之后在该集装箱上加上了固定编号的黄色塑料铅封,然后由被告司机验收后从原告仓库运走。该批货物到达目的港泰国后,经泰国海关开箱查验,发现集装箱装载的不是音响设备而是中国产的水泥。泰国海关同时发现原告加上的黄色铅封存在剪断后重新粘回的痕迹,而海关和船公司的铅封完好。

上述事件发生以后,原告向其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报案。委托原告运输该批货物的物流运输公司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原告要求其赔偿货物损失,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意见,并由海事法院下发了民事调解书,由原告赔偿物流运输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共计33万元整。之后,原告认为被告货运公司对货物的灭失具有直接的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货运公司立即赔偿其货物灭失损失人民币33万元整。

二、接受被告委托

被告货运公司找到本律师,详细说明案件情况后想听取本律师的意见。经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和研究,本律师就原告起诉案件提出了如下的问题:

1、被告货运公司作为原告灭失货物的陆路承运人是不争之事实,但是其只负责从福田保税区到盐田港之间的运输任务。本案原告货物是在泰国海关发现灭失的,中间经历了海上运输、出关和入泰国海关、海关码头滞期等情况,因此,要想货物迷失责任由被告货运公司承担,就必须确证货物灭失是发生在被告运输期间,或者严密排除了海运和海关码头滞期等其他运输期间货物灭失的可能。

2、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其接受运输以后在盐田港的交货单,该单据是按照运输常规在货物运输至海关时由海关出具的货物交付凭证。该证据证实被告货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运输及货物交付工作。

3、原告在广州海事法院就货物灭失赔偿问题与物流运输公司达成的调解书,虽然里面写到货物灭失是发生在陆路运输期间,但是,该调解书以及其内容能否作为认定本案货物灭火期间的主要证据?从法律角度看,显然不能。

4、原告所主张的涉案货物在泰国海关被查验为中国水泥而不是原告所委托运输的音响设备,有无合法的证据予以证实,该证据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取得?

通过上述分析,本律师毅然接受了被告货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结合案件情况,认真书写了答辩状,就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向法院详细进行了阐明。

三、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货运公司接受原告物流公司委托承运涉案货物后,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货物是否存在原告主张的被掉包情形;二是涉案货物被掉包是否发生在被告负责承运的运输阶段。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货物被掉包的事实。原告主张涉案货物运至泰国后,经泰国海关查验发现涉案货物被掉包,原告对此向法院提交了广州海事法院的调解书及一组形成于泰国的图片。在广州海事法院调解书中,法院仅是查明物流公司是涉案货物的全程承运人,本案原告是国内陆路阶段的承运人,法院并未查明涉案货物被掉包的事实。虽然本案原告在广州海事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实际向物流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但是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近表明原告自己对货物掉包事实的认可,并不能就此推定涉案货物实际上就存在被掉包的事实;原告提交的一组图片虽显示了货柜被打开时的现状,但是该组图片形成于泰国,在该图片未经泰国相关机关公证且未经我国驻泰国领事馆认证的情况下,该组图片并不具有证明力。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涉案货物被掉包发生在国内陆路运输阶段,其主张的两点理由一是其称泰国海关发现原告加上的黄色铅封存在被剪断后又重新年回的痕迹,二是原告申报的货物重量与货物进入盐田港码头时的重量不符。法院认为即便涉案货物存在被掉包的情形,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掉包发生在被告货运公司负责的承运阶段,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四、结束语

经过数次开庭审理,上述运输合同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整个代理过程,我作为被告货运公司的代理律师,始终本着认真审慎的态度工作,极力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接受委托到手里拿着判决书,我认真研究本案案情,详细分析法律规定,从案件中挑选关键事实,从证据合法性着手。虽然当事人不知道我上述工作的努力程度,但是能够给当事人一份满意的答卷,我想他应该和我笑得一样开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我从代理工作中提升了自己的价值,而法律又再一次彰显了公正与公平。我拿到判决书的那天,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作为律师,整个案件代理的艰辛,难道不就是为了这片刻美好的享受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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