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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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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承揽合同纠纷的成功代理

合同纠纷2012-11-23|人阅读

一起承揽合同纠纷的成功代理

一、 案情简介

200549月和20064月,深圳市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划公司)的总经理梁某与深圳市某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务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委托印务公司印制杂志。合同签订后,印务公司按约定完成的杂志的印制工作并将杂志全部交付给策划公司。但策划公司收货后未按约定付款,至今尚欠印务公司人民币182748元。然而,策划公司否认其与印务公司有合同关系,并称策划公司没有收到印务公司印制的杂志。而且声称合同的签订人梁某不是其总经理或员工,梁某的行为不能代表策划公司。

二、 接受委托起诉

在与策划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印务公司的负责人找到了本律师,并将事件委托予本律师依法处理。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与策划公司进行交涉,说明了事件的性质,要求策划公司支付印刷费,并说明了违约不支付费用的法律后果。但是,在规定期限内,策划公司仍不予以处理。之后。本律师毅然代理印务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策划公司向印务公司支付印刷费人民币18274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65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由策划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

三、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印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策划公司关于其与原告不存在业务往来,梁某等人不是其公司职员等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法律规定,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策划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印务公司支付印刷费人民币18274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人民币182748元为本金,从20065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应付款之日止)。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3元,由被告负担。

四、 法律启示

在代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本律师本着实事求是以及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正确地运用法律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印务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该案件,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作为一般常识,大家都知道法庭讲究的是证据,但是对于证据制度却知之不详。在诉讼过程中,证据只有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中,法院对印务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和认定,是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来考虑是否对证据予以确认的。

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无论是在收集证据时、或者是在法庭质证阶段,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证据的三性进行:要清楚明确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并且要紧紧地围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和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只有这样才能跟好地发挥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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