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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荣律师
王继荣律师
山东-淄博
主办律师

购房人能否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合同纠纷2015-02-04|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2820日,原告江某与被告郑某、刘某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两被告将位于高青县高塘镇某村的房屋一套(土地使用面积180平米,二层楼)出售给原告,总价款20万元。并约定两被告在原告支付10万元房款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28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10万元,但被告并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两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判决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两被告均认可该协议合法有效。

另外,原告系高塘镇某村居民,与两被告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原告与被告系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协议。但作为确权之诉,必须有诉的利益存在,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双方均对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不存在争议。因此没有通过法院进行裁判的必要。

总结:确权之诉,必须有诉的利益存在,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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