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月7日,被告一李某梁雇佣原告李某才为被告二佛山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从事安装工作,工资300元/天,由被告一李某梁发工资。在2018年1月10号下午13时30分左右,原告李某才在车间拉钢丝绳时,手握住钢丝绳,站在楼梯上,风扇钩断了导致李某才从近3米高的三脚架楼梯上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才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大沥医院)救治,后被送到佛山市中医院治疗,经佛山市中医院诊断为:1、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时间为2018年1月10号至2018年1月22号,共住院12天(住院期间留有陪人)。伤情稳定后,2018年6月11日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李某才因意外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遗跟骨骨折畸形愈合、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形变,评定为十级伤残。2、评定李某才的后续治疗费用不低于8000元人民币。
【判决裁决】
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才因为自身过错承担40%的责任,李某梁承担60%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李某才医疗费44132元、误工费2221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500元、残疾赔偿金9251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500元。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